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6-00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15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84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331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68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6年2月2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4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9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559.7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63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559.7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9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1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
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
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常州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东方日升持股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日升常州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常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常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指标2025-9-30(未经审计)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4044889957.595316032750.68
负债总额1529118684.012928567350.77
净资产2515771273.582387465399.91
财务指标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3790142589.566047046242.47
利润总额128305873.6773639705.95
净利润128305873.6773603820.76三、合同基本情况2026年2月2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6年坛中银最高保字021101号)(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日升常州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505389873E2026020601)(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40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2026年2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2293808.39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2月27日的汇率计算),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53.23%和199.51%;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688880.96
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2月27日的汇率计算),占2024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5.99%和5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