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2026-06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1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4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7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
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9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2026年8月14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农业银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870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3389.91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290164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33389.91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7月28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325号
4、法定代表人:王耀庆
5、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安徽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东方日升持股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6-3-31(未经审计)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2895425459.553416497654.70
负债总额2310830952.482780498222.40
净资产584594507.07635999432.30
财务指标2026年1-3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470952148.231222028891.78
利润总额-73160342.28-472418522.63
净利润-51404925.23-363749487.15三、合同基本情况2026年8月14日,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34100120260015245)(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日升安徽和农业银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4010120260009909)(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额为人民币
3100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区支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担保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
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8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1898941.49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8月14日的汇率计算),占2025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60.27%和220.00%;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543986.99
万元人民币(以2026年8月14日的汇率计算),占2025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7.27%和63.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