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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受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相关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4:30在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1号公
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2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1人,代表股份216799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187825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28974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25594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6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36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5%;反对26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议案2:《关于<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28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反对264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议案3:《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653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4%;反对26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议案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2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4%;反对26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
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21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8%;反对26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9%;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5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1%;反对43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
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15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27%;反对43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5%;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10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反对27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2%;
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04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3%;反对27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议案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制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守军、徐雷、刘爱玲、朱秀同、李睿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693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8%;反对30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
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281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9%;反对30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6%;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议案8:《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09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1%;反对282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议案9:《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守军、李睿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9040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5%;反对26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8%;
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313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5%;反对26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7%;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议案1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2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7%;反对26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刘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高毛英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