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经纬辉开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因该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全体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日,持有公司10.09%股份(57977402股)的股东陈建波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提议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该临时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将该临时提案列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就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事宜,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59),并于2026年6月12日就增加临时提案及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等事项发布《关于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变更现场会议地址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63),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63号前海企业公馆 13栋 A座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发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2人,代表股份110079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6749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1人,代表股份103329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93%。
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其中,议案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系经公司股东陈建波先生提交、董事会同意提交的临时提案;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不得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投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764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83%;反对2346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0%;弃权8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667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72%;反对2346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4%;弃权8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7650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38%;反对235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6%;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67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87%;反对235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21%;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法律意见书
3、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
决结果:同意2096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165%;
反对424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28%;弃权
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165%;反对424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28%;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舒卫东程艳霞侯倩茹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