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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20证券简称:经纬辉开公告编号:2025-18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102号新辉开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建波先生-1-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5方,代表股份9348135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4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方,所持股份为6365757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9方,代表股份2982378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22方,代表股份410374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高振雄律师、汪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同意92269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38%;

反对104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0%;弃权

1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92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738%;反对104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47%;弃权1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同意9228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97%;

反对103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4%;弃权

1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06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345%;反对103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1131%;弃权1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2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同意92257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1%;

反对105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7%;弃权

1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80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838%;反对105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8247%;弃权1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5%。

-3-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同意92211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4%;

反对103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5%;弃权

2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33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507%;反对103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2277%;弃权2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16%。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同意92113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68%;

反对120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5%;弃权

1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3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700%;反对120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4190%;弃权1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4-同意92291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3%;

反对99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6%;弃权

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1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075%;反对99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88%;弃权1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建波、西藏青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HOO YONG KEONG

回避表决该议案。前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9377610股,该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项表决情况:

同意2809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44%;

反对1025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77%;弃权

2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09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644%;反对1025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9977%;弃权2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9%。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5-同意92195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44%;

反对1020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4%;弃权

2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17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642%;反对1020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8613%;弃权26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46%。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表决情况:

同意92369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1%;

反对93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0%;弃权

1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91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45%;反对93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241%;弃权1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15%。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高振雄律师、汪菁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6-1、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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