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天、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4-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
买卖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5-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7-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8-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
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天津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天津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
-9-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同时原《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废止。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10-附件1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______________
拟交易数量_______________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11-附件2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您提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悉。
___________同意您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______请您暂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