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106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并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述全部内容都是真实、准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完整的;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全部各项
授权及批准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陈述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026年3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2026年4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补充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98%)的函,提议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东王文博先生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6年4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补充通知》,除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399号阳谷华泰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根据截至2026年4月15日下午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
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223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8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80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1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5%。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除上述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41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0%;
反对74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1%;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2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41%;反对7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225%;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3%。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4138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8%;
反对73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4%;弃权7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22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89%;反对7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58%;弃权7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3%。
3、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94185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7%;
反对73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4%;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27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609%;反对7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58%;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6306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1%;
反对5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8%;弃权6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3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613%;反对52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0%;弃权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文博、王文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9800599股。
表决结果:同意993812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0%;
反对98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6%;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90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313%;反对98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69%;弃权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8%。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025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2%;
反对8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2%;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11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371%;反对8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60%;弃权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9%。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4279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5%;
反对7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8%;弃权4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36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249%;反对7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30%;弃权4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803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9%;
反对75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4%;弃权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88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45%;反对75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98%;弃权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7%。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188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4%;
反对80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2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322%;反对80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4%;弃权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4%。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3147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3%;
反对8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5%;弃权6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823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500%;反对8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97%;弃权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3%。
1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补充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4337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3%;
反对50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2%;弃权28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42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61%;反对50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8%;弃权2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8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及相关人员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韩德晶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杨学昌
________________曹广超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