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智飞生物: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6.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

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2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重庆市两

江新区金源路9号重庆君豪大饭店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蒋仁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624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68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29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3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2564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4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85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14%。

3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4.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05475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4%;反对2596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4权股份总数的0.1844%;弃权4682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99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16%;反对2596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8%;

弃权4682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6%。

2.00《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同意1405469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反对2587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弃权4830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94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60%;反对2587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9%;

弃权4830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0%。

3.00《关于公司2026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404485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1%;反对3694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弃权3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509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63%;反对3694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5%;

弃权3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2%。

4.00《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023472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3%;反对5694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3%;弃权498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371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5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19%;反对569434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19%;

弃权4986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2%。

5.00《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9488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91%;反对2832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3%;弃权2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86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91%;反对2832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4%;

弃权2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6%。

就本议案的审议,蒋仁生、蒋凌峰、蒋喜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00《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405530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反对2743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2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555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58%;反对274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1%;

弃权2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2%。

7.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4054010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1%;反对2832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弃权3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425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93%;反对2832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0%;

6弃权30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7%。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张树

___________张泽林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王欣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