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分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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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子公司重要会议事项,包括: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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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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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环境信息事项:
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6、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7、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9、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承诺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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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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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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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三条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联络人以其他合适部门人员为宜,分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
7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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