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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飞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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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将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依法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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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3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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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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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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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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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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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交易及关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

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编制、审议、披露: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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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第三十七条临时报告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披露: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声明、意见及报告等有关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签发公告,如需要停牌,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根据

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

(六)通过指定的媒体对外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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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公司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律师咨询。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的

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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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单位指定一名熟悉业务和上市监管法规的人员作为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认可。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过程中,董事会秘书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组织收集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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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受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

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两个以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该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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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4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其他要求根据《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同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

面活动、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十七条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函应当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由专人查收后汇

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或经董事会特别授权的人接受采访。被采访人员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采访成文后的新闻稿件须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才可对外公布。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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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根据《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有关机关报送。

第七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关注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信息的发布,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三条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外,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并接

受相关培训前,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不得泄露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之外的内容,也不得对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人员经批准接受涉及公

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6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五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章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

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司制度对该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薪、降职、解除职务等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规情形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应依

17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

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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