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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飞生物: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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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1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负责指

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

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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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筹资与投资、人力资源与工薪、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出口活动及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和适当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及生产经营特点,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确

4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定内部审计事项后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据经复核后的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意见及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意见及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意见及决定执行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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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7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8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9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审计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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