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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亚光科技方舟楼一楼美兰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

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210426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93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184264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32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26162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461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1人,代表股份11632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84%。

3、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

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559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3%;反对9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7%;

弃权8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6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430%;反对9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5%;弃权8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65%。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559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6%;反对108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7%;

弃权7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6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476%;反对108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3%;弃权7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51%。(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08559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5%;反对10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4%;

弃权7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65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456%;反对10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5%;弃权7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9%。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53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19%;反对135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6%;

弃权5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42%;反对135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36%;弃权5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22%。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262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16%;反对15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0%;

弃权602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8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980%;反对15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22%;弃权602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98%。(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有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552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84%;反对495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49%;

弃权9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58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32%;反对495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977%;弃权9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9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467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91%;反对115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0%;

弃权8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73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02%;反对115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弃权8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08%。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1792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62%;反对1793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4%;

弃权2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03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585%;反对1793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37%;弃权2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9%。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36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5%;反对18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1%;

弃权2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71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17%;反对181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03%;弃权2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0%。

2、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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