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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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湖南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亚光科技方舟楼一楼美兰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
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1740610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342%。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150794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7572%,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23267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859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9人,代表股份
232670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770%。
3、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会通
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914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24%;反对2468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2%;弃权6778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5%。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12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771%;反对2468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94%;弃权6778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5%。
(2)审议通过《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871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77%;反对2520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3%;弃权668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0%。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77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27%;反对2520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46%;弃权6683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27%。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705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1%;反对2669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9%;弃权6857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1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71%;反对2669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54%;弃权6857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75%。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有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69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20%;反对36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95%;弃权6935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01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375%;反对36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15%;弃权6935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1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651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14%;反对262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4%;弃权7887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5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76%;反对262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23%;弃权7887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02%。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0488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8%;反对275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0%;弃权8219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9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474%;反对275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97%;弃权8219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29%。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741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11%;反对2860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0%;弃权8535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9%。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552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363%;反对2860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51%;弃权8535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87%。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周琳凯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