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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33号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勇律师、黎乃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10(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
14: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6号汇川技术总部大厦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10(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深圳市龙
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6号汇川技术总部大厦召开,由董事长朱兴明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59353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27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32899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8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1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38名,726454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9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7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0650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549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72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10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19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3%;弃权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69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7%;反对19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6%;弃权8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6%。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06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196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04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27%;反对196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2%;弃权1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1%。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66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反对196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63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1%;反对196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9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97%。
5/10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24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272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22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47%;反对272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3%;弃权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4882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9%;反对898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2%;弃权1541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0124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89%;反对8984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654%;弃权1541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56%。
6、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董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8880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反对41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5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177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91%;反对41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5%;弃权5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4%。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87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205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6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84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4%;反对205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1%;弃权61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6%。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下属五项子议案,分别
为:
8.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87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20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85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4%;反对208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4%;弃权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100.0062%。
8.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8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208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80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9%;反对208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5%;弃权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6%。
8.0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89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202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86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6%;反对202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8%;弃权6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6%。
8.0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8894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39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191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6%;反对39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0%;弃权6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8.0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59094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193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039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1%;反对193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8%;弃权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