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1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总体要求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2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3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措施(如适用);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必要时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
4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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