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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6〕1094号-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5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094号

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1号;

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林志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查明的事实,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聆达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ST 聆达全资子公

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

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万元。

2023 年 11 月 5 日,*ST 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

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1月11日,关联方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 1600 万元。*ST 聆达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ST 聆达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 126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ST 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3 年 6 月 12 日,*ST 聆达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

—2—司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380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2023年9月归还。

2023年7月5日,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缴纳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2023年7月24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贴现后资金3000万元转至关联方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2月归还。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

1000万元,林志煌占用1000万元。该占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

共2020.56万元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2023年12月25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80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ST 聆达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656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 3 —*ST 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 聆达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14条第二款第六项、第7.2.12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7.2.3条第二

款、第5.4条的规定。

*ST 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1.5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ST 聆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王明圣、林志煌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聆达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4—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 聆达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4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大连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26年8月5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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