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母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母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母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
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保持一致。由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所在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2)指导子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
金收支使用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控机制;
(3)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4)监督检查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5)母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
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
司证券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提供财务资助;
(七)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八)遭受重大损失;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子公司章程修改;
(十二)提供担保;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十三)放弃权利;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