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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聆达: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ST聆达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提

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先决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投资计划,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

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七)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审批和决策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购买的投资产品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根据资金来源及金额向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

资理财的,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

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财务负责人复审,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选取

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在董事

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预期收益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

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

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

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提交至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证券部、审计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个月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对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审计

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独立董事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

供的委托理财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证券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进展和执行情况。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如在委托理财实施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

据公司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行为。如由于财务部

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等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以及所提供相关信息存在错漏,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由于证券部的原因导致披露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不一致,则由证券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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