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黎明先生、林善浪先生、张敦力先生以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主要法人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