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上期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
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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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期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事项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6)第 210A004725 号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
2025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
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6年3月29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210A006335 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
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说明如下:
一、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
聆达股份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由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5年4月23日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210A016483 号)。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聆达股份净资产负数
53841.06万元,营运资金连续负数;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经营亏损,主要收入
来源的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因受太阳能电池技术迭代及光伏市场下行的影响而自2024年初完全停工停
产且相关资产发生大幅减值;在到期日无法偿还债务,出现大量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2024年7月30日,聆达股份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安中院”)送达的(2024)皖15破申127号《决定书》,六安中院决定对聆达股份启动预重整。2024年8月30日,金寨嘉悦收到六安中院送达的(2024)皖15破申147号《决定书》,六安中院决定对金寨嘉悦启动预重整并与聆达股份预重整案件进行协调审理。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前需要法院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及重整进程、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聆达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
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根据目前预重整及实际经营情况,聆达股份管理层正在采取措施,包括将继续推进重整、同时继续保障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及持续改善等措施,这些拟(正)采取的措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中披露。
(二)强调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2所述,聆达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
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
(一)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2025年11月18日,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分别收到六安中院送达的
(2024)皖15破申127号、(2024)皖15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的重整申请。
2025年12月18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5年12月19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5年12月19日,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分别收到六安中院送达的
(2025)皖15破1号、(2025)皖15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截至2025年12月19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人民币1059252845.76元。本次所有重整投资人已经全部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2025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六安中院提交《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聆达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025年12月31日,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分别收到六安中院送达的
(2025)皖15破1号之一、(2025)皖15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及金寨嘉悦重整程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聆达股份根据重整计划已收到重整投资款,完成债务化解,重整产业投资人将在巩固公司原有业务的基础上择机将优质资产置入至上市公司。
在2025年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聆达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重整有效化解了债务危机,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极大改善,产业投资人也已制订明确的经营计划。我们认为聆达股份持续经营已不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上期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影响已经消除。
(二)强调事项
2025年9月11日,聆达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针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处罚决定如下:
1、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3、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聆达股份已于2025年9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聆达股份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金额,计入2025年度营业外支出100万元。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聆达股份已在2024年年度审计时进行了披露。
在2025年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监管立案调查的结果已经确定,公司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职责。我们认为上期强调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本专项说明仅供聆达股份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