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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

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一)公司董事;(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

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1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的,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前述公司薪酬标准可进行调整,并以通过后的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结合财务部、人

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根据本管理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2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七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按年度发放。

年度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例情形之一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

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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