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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书面传签、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还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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