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LO2026CD(法)字第 0458 号
致: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从业办法》《执业规则》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公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具体内容。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下午14:30在成都高新区西区百草路608
号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2170025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301%(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五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8人,代表股份
3260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52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5015%;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576%;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40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51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4970%;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576%;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45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29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3953%;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576%;弃权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47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40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4452%;反对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408%;弃权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1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4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509%;反对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70%;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7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5837%;反对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3814%;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3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979%;反对8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24%;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00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8318%;反对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11232%;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44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4606%;反对1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667%;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72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5.94557%;反对1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3.34038%;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714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57%;反对1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38%;弃权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04%。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戴炎、成都市银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燕、吴志坚、何金洲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剩余超募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6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0144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4634%;反对1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853%;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5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4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768%;反对10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03%;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3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坤林彭丽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欧亚菲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