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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28证券简称:锦富技术公告编号:2025-033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5]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顾清、方永刚、邓浩、ZHANG WEI: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

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

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293.88万元、11132.06万元和17234.83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02%、21.14%和20.7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3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锦富技术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锦富技术董事长顾清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时任财务总监邓浩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并负责会计处理,未能审慎判断业务实质,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业务;时任总经理方永刚同意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未充分关注业务实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确核算该业务,上述三人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ZHANG WEI 参与金属品贸易业务审批并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未审慎关注该业务会计处理准确性,是锦富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邓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方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五、对 ZHANG WEI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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