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证券简称:锦富技术公告编号:2026-035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
5、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9人,代表股份369145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151%;其中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1805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87%。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7339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06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05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87%。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95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
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19%;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95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
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19%;反对18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92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
反对20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7%;反对20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853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反对22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57%;反对223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1%;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752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
反对31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18%;反对31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7%;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802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1%;
反对26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54%;反对26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61%;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617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5%;
反对445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8%;弃权
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474%;反对445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7046%;弃权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4922128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8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1%;反对254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121%;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65%;反对254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0%;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增加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4922128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54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3%;反对29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69%;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33%;反对296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82%;弃权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勤律师、周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