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200120)
Shanghai200021,P.R.China
Te1:+8621-58785888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8月20日14:30,本次股东会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Firm inChina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87人,代表股份合计375,940,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38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57,339,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64%。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5人,代表股份18,600,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85人,代表股份18,600,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8%。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285人,代表股份18,600,922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9th/24th/25thF1oor,ShanghaiWor1d Financia1 Center,
v Firrn in China.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邮编:200120 100CenturyAvenue,Shanghai200120,China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以下7个子议案:
(1)特别决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普通决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4)普通决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5)普通决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6)普通决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7)普通决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出席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计三项,其中《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7项需投票的子议案。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项自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607,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20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26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5%:反对20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6%:弃权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591,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2%;反对2,21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1%:弃权1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2,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21%;反对2.21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58%:弃权1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
3.《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032,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5%;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1%;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93,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908%;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42%;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0%。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邮编:200120 9th/24th/25thF1oor,Shanghai Wor1d Financia1 Center,100CenturyAvenue,Shanghai200120,China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016,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61%;反对3,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0%: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7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10%;反对3,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32%: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00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40%;反对3,79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4%: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6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91%:反对3,79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01%: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
3.0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013,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3%;反对1,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0%;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73,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81%;反对1,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1%: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03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0%;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1%;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9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800%: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42%: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
3.06《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5,40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6%:反对40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6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17%:反对40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3%: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0%。
3.07《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856,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7%;反对2,94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7%;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1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07%:反对2.94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85%;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大成DENTO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9th/24th/25thF1oor,Shanghai Wor1d Financia1 Center,
大成isDenton awFirn inChina.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邮编:200120 100CenturyAvenue,Shanghai200120,China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俊
经办律师:
王 勤
周 婧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