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证券简称:泰胜风能公告编号:2025-037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于2025年6月30日14:30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黎伟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9人,代表股份412344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1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29153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83190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83%。
1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7人,代表股份1599734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6782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2人,代表股份
83190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83%。
3.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信律师、王顺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9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89%;反对259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3%;弃
权2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23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87%;反对259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7%;弃权2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4月19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载的
《2024年年度报告》(2025-019)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的相关内容。
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9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8%;反对258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5%;弃
权2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27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10%;反对258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2份总数的1.6149%;弃权2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2%。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8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5%;反对258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0%;弃
权2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13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26%;反对258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7%;弃权2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8%。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12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9%;反对258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1%;弃
权6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75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93%;反对258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7%;弃权6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01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38%;反对2814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6%;弃
权5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64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19%;反对2814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5%;弃权5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6%。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如下:
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1961527.95元(合并数),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164874348.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母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6487434.89元。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公司合并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794293605.40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803036305.71元。
公司以总股本9348992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总计人民币56093953.9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果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与《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4月1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5-021)。
议案6审议《关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9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0%;反对259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5%;弃
4权2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24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89%;反对259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1%;弃权2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
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报告已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9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2%;反对257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8%;弃
权2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12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94%;反对257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9%;弃权2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所涉及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5-019)和《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2025-
020)已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议案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801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6%;反对4113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6%;弃
权2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642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26%;反对4113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5份总数的2.5715%;弃权2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向各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全部方案(具体使用金额由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内容详见2025年4月1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2025-022)。
议案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6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29%;反对261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3%;弃
权2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09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1%;反对261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6%;弃权2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年。
内容详见2025年4月19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5-023)。
议案10审议《关于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8804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38%;反对279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4%;弃
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024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7%;反对279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0%;弃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董事薪酬方案如下(薪酬均以人民币发放,且均为税前金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1.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或其他津贴。
2.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的津贴为8万元/年(税前,较以前年度未作调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或其他津贴。
本事项效力及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至新的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合法、有效程序审议通过后自动失效。
议案11审议《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14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54%;反对3015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4%;弃
权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779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33%;反对3015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1%;弃权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以下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向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向广东泰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泰胜航天技术有限公司合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向木垒泰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州泰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开泰胜新能源有限公司、哈尔滨泰胜风能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担保,向包头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担保,向新疆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的担保,向泰胜风能(嵩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担保。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7内容详见2025年4月28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5-030)。
议案12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信律师、王顺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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