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能,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机制。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五条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七条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专门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投票等。
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在专门会议审议事项中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专门会议应当建立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专门会议的档案,包括会议通知、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如有)、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专门会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2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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