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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和监督、报告,进一步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募

集资金日常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信息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五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专户。公司开设多个专户的,应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财务管理中心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一)公司本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财务管理中心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银行

办理开立专户手续,并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实施的,专户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后,由

1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开立手续,须经子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审核,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董事会办公室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九条财务管理中心和子公司财务部门依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提

出募集资金存储方案,经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裁审批,并向董事会办公室、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备。

第十条财务管理中心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存单等相关手续。办理

存单前需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应当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存单到期续存或改变存储期限,财务管理中心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备。存单到期、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如下:

(一)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部门负责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审

定相关负责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须包含资金使用计划,并分析、测算相关投资效益,以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业意见拟定完成后,报送公司集团办公会议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将集团办公会议审定的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材料提交董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四)公司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与流程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与流程如下:

(一)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由具体业务部门办理请款手续,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

2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总裁审批。

(二)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由子公司具体业务部门办理

请款手续,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总裁审批。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中心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支出情况设立台账,反映募集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支付的明细台账应包括实际支付的凭证号,支付凭证应附相关申请、审批及合同等相关资料,以便后期查阅和核查。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部门、财务管理中心在发现后应立即向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细则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细则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监管部门通报、批

评、谴责等后果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列明事项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为准。

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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