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同意选举刘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江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相关董事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刘祥先生为公司总裁,聘请石晓冬先生、孙彤先生、韦余红先生、宋菁女士、姚骏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请郭桥易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请郭桥易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请王颖欣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以上人员任期三年,经连聘可以连任,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上述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相关任职资格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即同意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75元/份调整为24.52元/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75元/份调整为10.52元/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元/份调整为14.77元/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陈京琳杨小平曲建
202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