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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038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主
2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502人,代表股份16523415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78%。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2645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333%;
反对23639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07%;
弃权2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6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626263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218%;
反对23830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22%;
弃权2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6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25995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056%;
反对2411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592%;
弃权22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52%。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62618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172%;
反对2392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79%;
弃权2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4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同意1622323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833%;
反对28224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082%;
弃权17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8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614901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7341%;
反对35266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1343%;
弃权2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15%。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应付账款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62142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289%;
反对28760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406%;
弃权21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05%。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62244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906%;
反对26421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990%;
弃权34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03%。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856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2421%;
反对29380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0280%;
弃权30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298%。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胡庆周先生回避表决。
5(十)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62137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260%;
反对27655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737%;
弃权3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03%。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24775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317%;
反对24786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001%;
弃权27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82%。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1620475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0715%;
反对29077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598%;
弃权27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8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九)项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晗钟羡瑶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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