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隆集成”、“标的公司”)100.00%股权以及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简微电子”、“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
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芯片设计制造及软件研发销售等业务,上市公司以电子元器件分销为基础,以半导体设计与制造为核心,致力于打造成为集研发、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半导体IDM企业。
标的公司光隆集成主要从事光开关等无源光器件和相关模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光隆集成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之“电子器件制造业(C397)”之“光电子器件制造业(C3976)”。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光电子器件制造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光隆集成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1.2.1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标的公司奥简微电子主要从事高性能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是一家模拟芯片设计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奥简微电子所处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集成电路设计(I652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销,芯片设计制造及软件研发销售等业务。
标的公司光隆集成主营业务为光开关等无源光器件和相关模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在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方面,上市公司可对光隆集成产品进行分销,与标的公司属于上下游关系。标的公司奥简微电子主营业务为电源管理芯片等模拟芯片的设计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奥简微电子所属行业分类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I6520集成电路设计”,与上市公司芯片设计制造业务属于同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庆周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胡庆周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光隆集团持有的光隆集成
100.00%的股权,以及从简企业、涵简企业、深圳外滩、高志宇、北京静水、浦简
企业6名股东持有的奥简微电子100.00%的股权;同时,拟向其他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3、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肖尧莫瑞君冯大翔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