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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目 录

目录....................................................1

释义....................................................1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9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18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27

四、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31

五、本次重组的主要协议及相关安排.....................................39

六、本次重组的目标公司..........................................41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62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76

九、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77

十、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78

十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78

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79

十三、结论意见..............................................88

附表:本所律师查询的相关政府、单位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络查询平台.............90

1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英唐智控指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光隆集成指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奥简微电子指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

标的资产指光隆集成100%股权、奥简微电子100%股权光隆集团指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隆投资指桂林光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吉商投资指桂林吉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锦蓝贰号指广西自贸区锦蓝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锦蓝叁号指广西自贸区锦蓝叁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荔江创新指广西荔浦市荔江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青蓝晟禾指南宁青蓝晟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君安控股指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飞尚实业指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光隆光学指桂林光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芯隆科技指桂林芯隆科技有限公司芯飞光电子指桂林芯飞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亿图视觉指深圳市亿图视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华网智能指桂林华网智能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从简指上海从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涵简指上海涵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浦简指上海浦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外滩指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静水指北京静水深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兆易创新指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乘芯半导体指上海乘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根据上下文语境,指光隆集成的股东光隆集团及/或奥简交易对方指微电子的股东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

深圳外滩、北京静水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指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为支付标的资产对价拟向交易对方发行的人民对价股份指

币普通股(A股)股份交易基准日指2025年9月30日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即标的资产过交割日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过渡期指的期间

报告期指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月-9月业绩承诺期指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重组预案》指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重组报告书(草《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指案)》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框架协议》指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关于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购买资产协议》指金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关于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补偿协议》指议》《关于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信用报关于英唐智控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指告》明记录版)》(出具日期:2025年12月11日)《光隆集成信用报关于光隆集成的《专项信用报告》(出具日期:2025年指告》10月29日)3《奥简微电子信用关于奥简微电子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指报告》明专用版)》(出具日期:2025年12月11日)《目标公司信用报指《光隆集成信用报告》《奥简微电子信用报告》的合称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英唐智控及

《诚信信息报告》指其境内子公司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

中审众环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报“众环审字(2025)0102702号”《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指告》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光隆集成审计报“众环审字(2026)0100015号”《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指告》公司审计报告》《奥简微电子审计“众环审字(2026)0100016号”《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指报告》限公司审计报告》《目标公司审计报指《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奥简微电子审计报告》的合称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020号”《深圳市英唐智《光隆集成评估报指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涉及的桂林光隆集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019号”《深圳市英唐智《奥简微电子评估指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涉及的上海奥简微报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报指《光隆集成评估报告》《奥简微电子评估报告》的合称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指《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重组审核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监管指引第9号》指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上市类1号指引》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审核关注要点》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创业板上市规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则》《证券法律业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规则》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交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公示系统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法律意见书附表所列示的网站,查询日为2026年1月附表所示网站指

8日至29日

元、万元指人民币单位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相关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1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唐智控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英唐智控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6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同意英唐智控在其为本次重组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英唐智控、目标公司、交易对方、其他有关

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英唐智控、目标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单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英唐智控、目标公司、交易对方已分别保证,其所提供的本次重组有关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英唐智控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7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

查:

1.本次重组的方案;

2.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4.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5.本次重组的主要协议及相关安排;

6.本次重组的目标公司;

7.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9.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10.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

1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2.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8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根据英唐智控分别于2025年11月7日和2026年1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相关议案、英唐智控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补偿协议》,英唐智控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光隆集成100%股权及奥简微电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收购光隆集成股权的交易对方为光隆集团,收购奥简微电子股权的交易对方为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深圳外滩及北京静水。

2.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光隆集成100%股权及奥简微电

子100%股权。

3.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光隆集成评估报告》,光隆集成截至交易基准日的收益法评估值为

75570万元。鉴于光隆集成于2026年1月5日对交易基准日前的未分配利润进

行了分配,分红金额为5000万元,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结合前述评估值及利润

9分配情况协商确定光隆集成100%股权交易价格为70000万元,其中支付股份对

价的金额为45500万元,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为24500万元。

根据《奥简微电子评估报告》,奥简微电子截至交易基准日的市场法评估值为10823.41万元。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参考前述评估值协商确定奥简微电子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0800万元,其中支付股份对价的金额为5400万元,支

付现金对价的金额为5400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出售奥简微电交易对价序号交易对方现金对价金额股份对价金额子股权比例总金额

1高志宇6.65%385.00264.95649.95

2上海从简36.10%2090.001438.303528.30

3上海涵简28.50%1650.001135.502785.50

4上海浦简4.75%275.00189.25464.25

5深圳外滩19.00%0.002052.002052.00

6北京静水5.00%1000.00320.001320.00

合计100.00%5400.005400.0010800.00

4.过渡期间损益

过渡期内,光隆集成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过渡期内,奥简微电子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上市公司承担。

5.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自中国证监会作出发行注册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并于1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同时,协议对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

106.业绩承诺及补偿光隆集团承诺光隆集成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实现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与光隆集成科技研发项目有关的政府补贴不予扣除)分别不低于3795万元、5465万元和7050万元;如光隆集成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承诺净利润的90%,光隆集团将对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承诺奥简微电子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但与奥简微电子科技研发项目有关的政府补贴不予扣除)均不低于0元。如奥简微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0元,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将对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交易对方均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7.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

8.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价股份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即光隆集团、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深圳外滩及北京静水。

9.发行定价基准日

对价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11月8日。

10.发行价格

11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为7.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购买资产对价股份的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1.发行数量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现金)÷对价股份发行价格。按前述公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共计为68970185股。各交易对方认购的对价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对价金额(万元)对价股份数量(股)

1光隆集团45500.0061653116

2高志宇264.95359010

3上海从简1438.301948915

4上海涵简1135.501538617

5上海浦简189.25256436

6深圳外滩2052.002780487

7北京静水320.00433604

合计50900.0068970185对价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批复的发行数量为准。购买资产对价股份的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12.股份锁定期

12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在锁定

期满后按照业绩补偿实施情况分期解锁。

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的,交易对方亦应遵守;同时,交易对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13.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4.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5.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为获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如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以现金进行认购。

1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3.发行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4.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及各方协商确定。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

价格的100%(即50900万元),且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146.股份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期另有其他规定的,发行对象亦应遵守;同时,发行对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占全部募序号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金额(万元)集配套资金的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2990058.74%

2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24004.72%

3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1860036.54%

合计50900100.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拟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15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获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

12个月,如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

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有关财务指标累计计算后,占英唐智控相应数据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总额及资产净额及项目营业收入交易金额孰高交易金额孰高

光隆集成100%股权70000700004491.37

奥简微电子100%股权10800108002811.43

累计计算80800808007302.81项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上市公司重组前一年

359430.92174318.81534637.40

(2024年)财务数据

占比22.48%46.35%1.37%

注: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截至2024年12月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

据上,累计计算后,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比均未超过50%,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前,交易对方与英唐智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重组前、后英唐智控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16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持股数量(股)

(%)(%)

1胡庆周959408668.45959408667.97

2光隆集团--616531165.12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

3274884262.42274884262.28

4张跃军175080901.54175080901.45

厦门丹金恒信私募基金管

5理有限公司-丹金兴盛8号171878501.51171878501.4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关海果136300001.20136300001.13

7深圳外滩--27804870.23

8上海从简--19489150.16

9上海涵简--15386170.13

10北京静水--4336040.04

11高志宇--3590100.03

12上海浦简--2564360.02

13其他股东96326425384.8796326425380.01

合计1135019485100.001203989670100.00

注:上表中本次交易前的持股情况以2025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后的持股情况系依据基准日模拟计算得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的实际股本结构需结合届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份数量最终确定。

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光隆集团持有英唐智控股份比例将超过5%。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光隆集团视同为英唐智控的关联人,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英唐智控重组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及其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等持续

信息披露文件,本次重组前、后,英唐智控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庆周,本次重组

17不会导致英唐智控控制权变更;本次重组前三十六个月内,英唐智控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过变更。因此,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唐智控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1.英唐智控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证监许可〔2010〕1293号”《关于核准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和“深证上[2010]333号”《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英唐智控首次公开发行的1190万股股票于2010年10月19日起在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英唐智控”,证券代码为300131。

2.英唐智控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英唐智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至查询日,英唐智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0748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胡庆周

股本总额113501.9485万元

18营业期限2001年7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注册地址

座6层、7层、8层

芯片及其衍生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的渠道分销及技术解决方经营范围案等增值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智能控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截至查询日,英唐智控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唐智控具备进行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交易对方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至查询日,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光隆集团

光隆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桂林光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73220181X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彭晖

注册资本6979.0066万元营业期限2001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桂林市高新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 D-08号光隆科技园

19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通信设经营范围

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广播电视设备专业修理;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光隆集团的股本结构如下:

最近一次取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得股份时间

1彭晖1834500026.29%2015.08

2君安控股975000013.97%2023.12

3彭鹏786225011.27%2015.08

4飞尚实业65000009.31%2016.05

深圳市达晨创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559511118.53%2021.01(有限合伙)

6陈春明59450008.52%2015.08

7锦蓝贰号48161746.90%2020.01

8荔江创新20563652.95%2020.12

9彭丹1265833.331.81%2015.08

10锦蓝叁号10752871.54%2020.11

11吉商投资8392501.20%2015.08

广西柳州广投国富科技创业投资基金

127222221.03%2021.0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光隆投资5390000.77%2015.08

20最近一次取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得股份时间

14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5043480.72%2020.11

15邹世旺4200000.60%2021.01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和盛股权投资

163484000.50%2021.0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青蓝晟禾3478260.50%2020.09

18徐峰3300000.47%2021.11

19覃英1083330.16%2021.02

20姚帆1052000.15%2025.11

21广西云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4000.07%2025.11

22韦春惠474000.07%2025.11

23库存股1863666.672.67%2025.05

合计69790066100%-

光隆集团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决议,同意光隆集团以定向减资方式回购股东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和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覃英

所持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6979.0066万元减至6933.3333万元。光隆集团于2025年8月23日在企业公示系统发布减资公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2.上海从简

上海从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从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351152436B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志宇出资总额100万元合伙期限2015年8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21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9445室(上海泰和主要经营场所经济发展区)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广经营范围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从事网络、计算机、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上海从简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出资额最近一次取得合伙人姓名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号(万元)财产份额时间

1陶志平25.2625.26%有限合伙人2020.07.07

2齐瑞娟25.2625.26%有限合伙人2020.07.07

3陈培元25.2625.26%有限合伙人2020.07.07

4高志宇24.2224.22%普通合伙人2018.11.09

合计100100%--

根据上海从简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凭证及《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部分合伙人,上海从简以持有奥简微电子股权为目的设立,而非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除持有奥简微电子股权外,上海从简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上海从简合伙人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上海涵简

上海涵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涵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JUGG729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22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志宇

出资总额10万元合伙期限2019年10月12日至2039年10月11日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信息、智能、计算机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经营范围

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上海涵简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出资额最近一次取得合伙人姓名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号(万元)财产份额时间

1高志宇3.86538.65%普通合伙人2019.09.06

2史中静2.66726.67%有限合伙人2020.07.07

3任晨芳1.06710.67%有限合伙人2019.09.06

4韩炜1.06610.66%有限合伙人2020.07.07

5刘冬0.2672.67%有限合伙人2020.07.07

6李兵0.2672.67%有限合伙人2020.07.07

7王辉0.2672.67%有限合伙人2020.07.07

8王惠斌0.2672.67%有限合伙人2019.09.06

9叶桐林0.2672.67%有限合伙人2020.07.07

合计10100%--

根据上海涵简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凭证及《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部分合伙人,上海涵简以持有奥简微电子股权为目的设立,而非专门为本次

23交易设立;除持有奥简微电子股权外,上海涵简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上海涵简

合伙人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上海浦简

上海浦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浦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HJ2J20U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志宇出资总额50万元合伙期限2021年6月10日至2051年6月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主要经营场所楼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从事电子、网络、信息、智能、计算机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经营范围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上海浦简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最近一次取得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号(万元)财产份额时间

1高志宇47.5095.00%普通合伙人2025.12.29

2陶志平2.505.00%有限合伙人2021.06.10

合计50100%--

24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浦简合伙人未实缴出资。

根据上海浦简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合伙人,上海浦简以持有奥简微电子股权为目的设立,而非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除持有奥简微电子股权外,上海浦简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上海浦简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深圳外滩

深圳外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4364149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红注册资本22000万元营业期限2013年7月22日至2033年7月2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注册地址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体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它企业和项目(具体项目经营范围另行申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无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深圳外滩的单一股东为兆易创新。

6.北京静水

北京静水的基本情况如下:

25企业名称北京静水深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2MD071A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向富出资总额1000万元合伙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长期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20层主要经营场所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软件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

下期出资时间为2030年05月2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北京静水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出资额最近一次取得合伙人姓名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号(万元)财产份额时间

1刘向富29029.00%普通合伙人2021.05.26

2李佳轩28028.00%有限合伙人2021.05.26

3陈旭宜28028.00%有限合伙人2021.05.26

4李劭克15015.00%有限合伙人2021.05.26

合计1000100%--

根据北京静水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静水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而设立,而非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除持有奥简微电子股权外,北京静水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北京静水合伙人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67.高志宇

高志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境外永久居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国籍留权

高志宇150426198011******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柏路中国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依法有效存续,自然人交易对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英唐智控的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唐智控就本次重组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5年11月7日,英唐智控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27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暂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2026年1月29日,英唐智控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28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暂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3.根据上述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英唐智控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及在适当情形下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审核及监管部门的

指导意见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本次交易所涉及股份发

行事项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等具体安排;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3)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4)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交易的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9(5)针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交易方案

及申报材料提出的问询、反馈意见、要求,补充、调整、修改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文件、申报材料;

(6)负责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机构或部

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交易文件约定的各项义务,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股份发行、锁定、上市及新增股本验资等手续;

(7)根据本次交易实施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8)根据市场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9)在本次交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各方约定应予中止

或终止时,办理一切相关的具体事宜;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指导意见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获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如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光隆集团已作出董事会决议,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及北京静水已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深圳外滩已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三)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尚需

30取得光隆集团股东大会及英唐智控股东会审议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英唐智控、交易对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英唐智控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英唐智控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均为同类别股份,同次发行的每股发行条件及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英唐智控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组所涉股份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的主要业务订

单并经其确认,光隆集成主要从事光开关等无源光器件和相关模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奥简微电子主要从事高性能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光隆集成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之“电子器件制造业(C397)”之“光电

31子器件制造业(C3976)”,奥简微电子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之“集成电路设计”(I6520)。

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的主营业务均属于国家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目标公司奥简微电子的经营活动不涉及环保手续,光隆集成生产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一)”。根据《目标公司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报告期内,目标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目标公司的经营均不存在高危险、高污染、高耗能情况,不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根据《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并经目标公司确认,本次交易不涉及新增

用地及土地开发利用有关报批事项。根据《目标公司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报告期内,目标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根据《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光隆集成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4491.37万元,奥简微电子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811.4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本次重组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无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5)根据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英唐智控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目标公司为境内企业法人、非法人组

32织或自然人,本次重组不涉及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不存在违反前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根据英唐智控的公告信息及《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英唐智控的总股本为1135019485股。根据交易方案,英唐智控拟发行

68970185股股份用于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

交易完成后英唐智控的股份总数将达到1203989670股,社会公众股东持股不低于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购买资产完成后,英唐智控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不会导致英唐智控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英唐智

控及交易对方以标的资产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英唐智控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及其公告,英唐智控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对标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肯定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作为非资产估值专业人士的理解,认为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附表所示网站,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等第三方权利限制。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继续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在《重组报告书(草案)》所述相关法律程序得到适当履行的前提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335.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组完成后,目

标公司将成为英唐智控的全资子公司。本次重组将促成英唐智控与目标公司在市场、产品和技术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与深度协同,有利于英唐智控拓宽产业布局、打开新的业务增长空间,提升综合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英唐智控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其确认,

本次重组前,英唐智控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重组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英唐智控的全资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英唐智控仍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英唐智控持续信息披露文件、规范治理制度及相关会议文件,英唐

智控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含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保证治理机构规范运作。本次重组完成后,英唐智控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目标公司纳入上市公司治理体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8.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审众环对英唐智控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9.根据《上市公司信用报告》《诚信信息报告》、英唐智控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英唐智控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截至查询日,英唐智控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

34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0.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英唐智控通过收购标的资产将进一步

丰富产品品类,优化业务结构,完善业务布局;同时根据中审众环就本次重组收购目标公司对英唐智控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出具的“众环阅字(2026)0100003号”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本所律师基于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及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不影响

英唐智控的独立性,不会导致英唐智控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购买资产协议》《目标公司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均对应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如上文所述,在《重组报告书(草案)》所述相关法律程序得到适当履行的前提下,标的资产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11.如上文所述,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英唐智控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购买资产的对价股份发行定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2.如上文所述,交易对方以标的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所律师认为,对价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重组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重组涉及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二)”。

351.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信用报告》《诚信信息报告》、“众环专字(2026)0100007号”《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英唐智控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日本安德森毛利

友常律师事务所就英唐微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张昭婷严兴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商龙商务控股有限公司、华商龙科技有限公司、柏建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及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截至查询日,英唐智控不存在《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62.英唐智控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

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

(2)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英唐智控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

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及发行定价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该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重组符合《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英唐智控的定期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英唐智控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芯片设计制造及软件研发销售等业务。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三)”。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在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方面,英唐智控可对光隆集成产品进行分销,与光隆集成属于上下游关系;在芯片设计制造业务方面,英唐智控与奥简微电子属于同行业。

37目标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行业。

据上,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六)本次重组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的相关规定

1.根据英唐智控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三次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告,

英唐智控已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中。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光隆集成100%股权和奥简微电子100%股权,《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股东出资相关验资报告、交易对方作

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交易对方在英唐智控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目标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因此,标的资产现状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和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权属证明、员工

花名册和业务订单,目标公司拥有开展主营业务的相关资产、人员和业务体系。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英唐智控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英唐智控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38(4)如上文所述,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英唐智控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重组有利于英唐智控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时,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有利于英唐智控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因此,本次重组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光隆集团对光隆集成非经营性资产占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

(一)”。《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光隆集团应在深交所受理本次交易申请材料

前解决前述问题,该等安排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光隆集团应在深交所受理本次交易申请材料

前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以确保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重组的主要协议及相关安排

(一)《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

英唐智控和交易对方于2025年11月7日签署《框架协议》,于2026年1月29日签署《购买资产协议》,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与支付、股份发行、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安排、或有负债、人员和资产安排、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于各方签署时成立,于本次交易经英唐智控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交易对方内部审议通过、深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批复后生效。

(二)《补偿协议》

39英唐智控和有关交易对方于2026年1月29日签署《补偿协议》,光隆集团

作为光隆集成的业绩承诺方及补偿义务方,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作为奥简微电子的业绩承诺方及补偿义务方,与英唐智控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资产减值补偿(如涉及)和超额业绩奖励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补偿协议》与《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根据英唐智控与光隆集团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光隆集团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将其持有的10项注册商标无偿许可光隆集成使用,光隆集团或其关联方将7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光隆集成,前述相关方将于《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签署《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四)相关安排的合理性

1.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的承诺净利润及业绩补偿实施的具体条款。根据《目标公司审计报告》《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方关于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补偿义务,对价股份根据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分期解锁,对价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设定质押,确保承诺履行的相关安排具有可行性。

《补偿协议》明确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超额实现净利润的,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对核心团队进行现金奖励,每一目标公司奖励总金额不超过相应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前述奖励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为配合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实施,英唐智控与交易对方对目标公司核心团队劳动关系期限及竞业限制义务亦作出了相应安排。

402.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根据有关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产品/服务项目及有关专利的内容,光隆集团或其关联方与光隆集成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申请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安排系为了满足本次重组后光隆集成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所需。

3.过渡期损益归属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购买资产协议》,过渡期内,光隆集成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奥简微电子(尚未盈利)的盈利由上

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上市公司承担。前述安排考虑了目标公司的盈利状况,具有合理性。

上述主要协议的相关安排系为了保障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对目标公司

的有效整合及目标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基于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确保承诺履行的相关安排具有可行性,业绩奖励机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与补偿、业绩奖励、过渡期损益安排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类1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重组的目标公司

(一)光隆集成

1.光隆集成的基本情况

根据光隆集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至查询日,光隆集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MA5NHQNE1W

4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春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营业期限2018年11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 D-14 号地块 4栋 1-6 层生产车间(含注册地址屋顶楼梯等)

一般经营项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量子计算技术服务;

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销售代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互

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隆集成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光隆集成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根据光隆集成的企业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光隆集成自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股权变动,其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26日,光隆集团作为单一股东签署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章程,

明确新设公司名称为“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422018年11月28日,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高新)登记内名预核字[2018]第1867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2018年11月29日,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高新)登记企核准字[2018]第2031号”《登记核准通知书》,准予光隆集成设立登记,并核发了光隆集成营业执照。

3.光隆集成股权的权属状况

根据光隆集成的企业登记档案、《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光隆集成及光隆集

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查询日,光隆集成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光隆集成的业务

(1)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光隆集成的经营范围详见上文。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及光隆集成的业务订单,光隆集成主要从事光开关等无源光器件和相关模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经营资质根据光隆集成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光隆集成已进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备案编码为

4503360444,所在地海关为桂林海关,备案有效期至2099年12月31日止。

光隆集成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的情况详见下文。

43本所律师认为,光隆集成已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经营范围及主

营业务合法合规。

5.光隆集成的主要财产

(1)专利权

根据光隆集成的确认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19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查询日,

光隆集成已获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类型方式期限权利光隆一种磁控简易实用原始

1201920998152.32019.06.2810年无

集成光开关新型取得光隆一种单模机械实用原始

2 201920991475.X 2019.06.28 10年 无

集成式光开关新型取得一种多通道步光隆实用原始

3进式选路光开201921036868.12019.07.0410年无

集成新型取得关光隆一种光传输保实用原始

4201921072805.12019.07.1010年无

集成护设备新型取得光隆一种光监测保实用原始

5201921072362.62019.07.1010年无

集成护设备新型取得光隆一种光旁路保实用原始

6201921037152.32019.07.0410年无

集成护交换机新型取得光隆一种光线路保实用原始

7201921072380.42019.07.1010年无

集成护设备新型取得光隆一种矩阵机械实用原始

8201920991471.12019.06.2810年无

集成式光开关新型取得光隆一种微机电多实用原始

9201921018823.12019.07.0210年无

集成通道光开关新型取得

10光隆一种微机电可实用201921019680.62019.07.02原始10年无

44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

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类型方式期限权利集成调节衰减器新型取得一种一备多光光隆实用原始

11保护机械式光201921001207.52019.06.2810年无

集成新型取得开关光隆光传输交换机外观原始

12201930377685.52019.07.1610年无

集成 机箱(4U) 专利 取得

光隆 5G多应用融合 实用 原始

13202022328735.02020.10.1910年无

集成智慧路灯新型取得光隆三继电器式小实用原始

14202022370203.32020.10.2210年无

集成型多路光开关新型取得光隆一种插芯型光实用原始

15202022370445.22020.10.2210年无

集成探测器新型取得光隆物联网无线通实用原始

16202022562466.42020.11.0910年无

集成信终端新型取得光隆一种微型化光实用原始

17202022562830.72020.11.0910年无

集成衰减器新型取得一种智能化高光隆实用原始

18速率光传输旁202022564081.12020.11.0910年无

集成新型取得路保护模组

一种 5G前传光隆实用原始

19半有源光传输202120672293.32021.04.0110年无

集成新型取得保护系统光隆外观原始

20光旁路模组202130322363.82021.05.2710年无

集成专利取得光隆一种新型光旁实用原始

21202121062541.92021.05.1810年无

集成路模组新型取得光隆光传输交换机外观原始

22202130530972.22021.08.1615年无

集成 机箱(1U) 专利 取得光隆光传输交换机外观原始

23202130531174.12021.08.1615年无

集成 机箱(2U) 专利 取得

45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

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类型方式期限权利光隆一种节能发明原始

24202111440543.12021.11.3020年无

集成 MEMS光开关 专利 取得一种多通道的光隆发明原始

25 MEMS光开关 202210020961.3 2022.01.10 20年 无

集成专利取得模块光隆一种集成光开实用原始

26202421853475.02024.08.0110年无

集成关模块新型取得光隆一种芯片夹具实用原始

27202422046770.12024.08.2210年无

集成快速更换设备新型取得一种方便快速光隆实用原始

28识别的光纤尾202423133233.72024.12.1810年无

集成新型取得纤光隆一种发光磁性实用原始

29202423221721.32024.12.2610年无

集成机械开关新型取得光隆一种多路光开实用原始

30202520070376.32025.01.1310年无

集成关装置新型取得光隆一种便于安装实用原始

31202423197916.92024.12.2410年无

集成的磁光开关新型取得一种便于安装光隆实用原始

32 光纤的磁光开 202423158503.X 2024.12.20 10年 无

集成新型取得关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光隆集成的确认及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

中心2025年11月26日、27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截至查询日,光隆集成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取得权利他项权利人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方式期限权利

46序取得权利他项

权利人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方式期限权利

光隆 OCMS4500光缆 软著登字第 2020SR0 原始

12020.04.1650年无

集成 监测系统 V2.2 5216070号 337374 取得

光隆 OLPS3000光线 软著登字第 2020SR0 原始

22020.04.1650年无

集成 路保护系统 V3.1 5216074号 337378 取得

光隆 OTMS4000光传 软著登字第 2020SR0 原始

32020.04.1650年无

集成 输管理系统 V2.2 5216858号 338162 取得

光隆 OTS3000平台网 软著登字第 2019SR0 原始

42019.03.0450年无

集成 络管理系统 V2.1 3630291号 209534 取得

光隆 EDFA120C板卡 软著登字第 2025SR0 原始

52025.01.1550年无

集成 底板软件 V1.0 14751742号 095544 取得

光隆 OLP线路保护模 软著登字第 2025SR0 原始

62025.01.1550年无

集成 组软件 V1.0 14750321号 094123 取得

光隆 NMU网管卡系 软著登字第 2025SR0 原始

72025.04.3050年无

集成 统软件 V1.0 15374895号 718697 取得

OTP8光器件测

光隆 软著登字第 2025SR0 原始

8试模组软件2025.05.1250年无

集成15418837号762639取得

V1.10

光隆 MxN矩阵光开关 软著登字第 2025SR0 原始

92025.05.1350年无

集成 软件 V2.02.01 15426438号 770240 取得

光隆 多路光开关软件 软著登字第 2025SR0 原始

102025.05.1250年无

集成 V1.4 15418835号 762637 取得

(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光隆集成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光隆集成拥有账面价值为5782435.50元的机器设备和账面价值为498684.51元的电子设备。

(4)租赁房屋

根据光隆集成的确认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2025年9月30日,光隆集成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47月租金

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场所租赁期限用途

(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高

新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2025.07.01-生产/办

光隆集成光隆集团164727.45

D14华网科技园 1号楼 2025.12.31 公/仓库

4/5/6层及4号楼3/4层根据光隆集成的说明,上述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光隆集成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权属证书(如涉及)完备有效;光隆集成未就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因此导致无法继续承租的法律风险。

6.光隆集成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光隆集成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光隆集成对光隆集团其他应收款计167797799.51元。

2026年1月5日,光隆集团与光隆集成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约定光隆

集成对光隆集团分红5000万元,分红款直接抵偿占用资金中的5000万元,光隆集成就分红事项不向光隆集团进行现金支付,双方各自完成应收应付抵消的财务会计处理。

截至《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光隆集成对光隆集团其他应收款计

102311108.17元,协议约定光隆集团应在深交所受理本次交易申请材料前解决

其对光隆集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若光隆集团对光隆集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依照上述约定予以解决,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87.光隆集成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及光隆集成的销售、采购订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光隆集成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各期光隆集成前五大客户(含子公司)包括光隆集团、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Fabrinet Co. Ltd.、上

海鸿珊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电

众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昕天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含子公司)包括光隆集团、深圳市飞翼光电通讯有限公司、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科米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星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恩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巨能时代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辰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捷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Preciseley Microtechnology Corp、武汉珈铭创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讯鸿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光隆集成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中国信保资信标准信用报告(报告日期:2026年1月27日),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除光隆集团外,光隆集成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光隆集成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光隆集成不属于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

根据光隆集成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50300MA5NHQNE1W001X,有效期:2025 年 9 月 19 日至 2030 年 9 月 18日),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隆集成已完成排污登记。

根据光隆集成生产负责人的确认,由于光隆集成历史上发生过产线转移等客观原因,光隆集成现有的生产项目尚无完整的环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49日,光隆集成已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聘请第三方机构就光隆集成生

产项目提供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竣工环保验收等技术咨询服务。

根据《光隆集成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报告期内,光隆集成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9.光隆集成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光隆集成信用报告》、光隆集成提供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和说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访谈光隆集成的法务负责人,光隆集成截至查询日不存在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奥简微电子

1.奥简微电子的基本情况

根据奥简微电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截至查询日,奥简微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0BH2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高志宇

注册资本1052.6316万元营业期限2015年10月15日至2045年10月14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450室

微电子科技、半导体科技、信息科技、电子科技、智能科技领域

经营范围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除外),计算机系统50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奥简微电子是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奥简微电子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根据奥简微电子的企业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奥简微电子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15年10月,设立

2015年9月1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沪工商注名预核第

0120150917070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2015年9月29日,上海从简和高志宇作为股东签署《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明确奥简微电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上海从简、高志宇分别认缴出资90万元、10万元。

2015年10月1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向奥简微

电子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沪大诚验字(2017)第

15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4月11日,奥简微电子已收到上海从简和

高志宇缴纳的货币出资100万元。

奥简微电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511上海从简909090%

2高志宇101010%

合计100100100%

(2)2018年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0月28日,奥简微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海从简将持有公

司12%的股权转让给陈培元,将持有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王克丞。

同日,上海从简与高志宇、陈培元、王克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作价为0元。

2018年1月17日,奥简微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简微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从简737373%

2高志宇101010%

3陈培元121212%

4王克丞555%

合计100100100%

(3)2018年3月,第一次增资

2018年3月1日,奥简微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

万元增加至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认缴。

2018年3月27日,奥简微电子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29日、30日,上海从简向奥简微电子缴纳出资款150万元。

上述增资及实缴出资后,奥简微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52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从简58422373%

2高志宇801010%

3陈培元961212%

4王克丞4055%

合计800250100%

(4)2019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9年3月1日,奥简微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陈培元将持有公司12%

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从简,王克丞将持有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高志宇。

同日,陈培元、王克丞分别与上海从简、高志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作价为0元。

2019年5月17日,奥简微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2日,高志宇向奥简微电子缴纳出资款110万元(实际需实缴金额为105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后,奥简微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从简68023585%

2高志宇12012015%

合计800355100%

(5)2020年7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0年7月1日,奥简微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海从简将持有公司

37.5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涵简。

53同日,上海涵简与上海从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作价为0元。

2020年7月13日,奥简微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银行转账凭证,2020年7月3日至6日,上海从简向奥简微电子缴纳出资款440万元;2020年9月1日、2日,奥简微电子向上海从简“退回投资款”300万元;2020年9月2日,上海涵简向奥简微电子缴纳出资300万元。

依据高志宇、上海从简与奥简微电子签订的《确认书》,高志宇同意其向奥简微电子支付的超过其应缴纳出资额的5万元作为上海从简向奥简微电子的出资款。

上述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后,奥简微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从简38038047.50%

2上海涵简30030037.50%

3高志宇12012015%

合计800800100%

(6)2020年9月,第二次增资

2020年9月1日,奥简微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800

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深圳外滩认缴。

同日,奥简微电子与深圳外滩及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深圳外滩向奥简微电子投资1000万元,认缴公司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20年9月3日,深圳外滩向奥简微电子缴纳出资款1000万元。

2020年9月30日,奥简微电子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增资完成后,奥简微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5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从简38038038%

2上海涵简30030030%

3高志宇12012012%

4深圳外滩20020020%

合计10001000100%

(7)2021年7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1年6月25日,奥简微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高志宇将持有公司5%

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浦简。

同日,高志宇与上海浦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作价为50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

2021年7月12日,奥简微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奥简微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从简38038038%

2上海涵简30030030%

3高志宇70707%

4深圳外滩20020020%

5上海浦简50505%

合计10001000100%

(8)2021年8月,第三次增资

2021年7月13日,奥简微电子与北京静水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北京静

水向奥简微电子投资1000万元,认缴公司52.631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52021年7月26日,北京静水向奥简微电子缴纳出资款1000万元。

2021年7月28日,奥简微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增加至1052.631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北京静水认缴。

2021年8月26日,奥简微电子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增资完成后,奥简微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从简38038036.10%

2上海涵简30030028.50%

3高志宇70706.65%

4深圳外滩20020019%

5上海浦简50504.75%

6北京静水52.631652.63165%

合计1052.63161052.6316100%

3.奥简微电子股权的权属状况

根据奥简微电子的企业登记档案、《奥简微电子审计报告》、奥简微电子及

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查询日,奥简微电子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奥简微电子的业务

(1)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奥简微电子的经营范围详见上文。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奥简微电子审计报告》及奥简微电子的业务订单,奥简微电子主要从事高性能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56(2)经营资质

根据奥简微电子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奥简微电子已进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海关备案编码为

3122260Y0R,所在地海关为洋山港区,备案有效期至 2099年 12月 31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奥简微电子已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合法合规。

5.奥简微电子的主要财产

(1)专利权

根据奥简微电子的确认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查询日,奥简微电子已获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类型方式期限权利一种自适应两奥简微原始

1 级控制的 LED 发明 202510813438.X 2025.06.18 20年 无

电子取得驱动电路奥简微原始

2 LED射灯电路 发明 201910209282.9 2019.03.19 2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3 LED驱动电路 发明 201710587028.3 2017.07.18 20年 无

电子取得温度感测电路奥简微原始

4及热反馈保护发明202210019037.32022.01.1020年无

电子取得电路

LED可控硅调奥简微光快速响应电原始

5发明202110491578.12021.05.0620年无

电子 路及 LED照明 取得装置

57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

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号权人类型方式期限权利

LED可控硅调奥简微光深度补偿电原始

6发明202110490364.22021.05.0620年无

电子 路及 LED照明 取得装置

适用于 LED深奥简微原始

7度调光的电流发明202110449938.12021.04.2520年无

电子取得分流电路

LED泄放电路奥简微继受

8 和 LED驱动电 发明 202010209813.7 2020.03.23 20年 无

电子取得路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奥简微电子的确认及其提供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国家知识产

权局2025年11月24日提供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查询日,奥简微电子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如下:

序布图设首次投入商取得权利他项权利人登记号申请日期号计名称业利用日期方式期限权利奥简微原始

1 DH09A BS.245596488 2024.11.29 2024.09.20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2 DH06C BS.24559647X 2024.11.29 2024.05.20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3 DH04C BS.245596445 2024.11.29 2023.09.28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4 DH02D BS.245596348 2024.11.29 2023.07.12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5 DH03A BS.245596410 2024.11.29 - 10年 无

电子取得

6 奥简微 DH01C1 BS.245596372 2024.11.29 2024.04.08 原始 10年 无

58序布图设首次投入商取得权利他项

权利人登记号申请日期号计名称业利用日期方式期限权利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7 DH01A2 BS.245596364 2024.11.29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8 DH02B BS.245596399 2024.11.29 - 10年 无

电子取得

奥简微 DD01A2_ 原始

9 BS.215570316 2021.06.17 - 10年 无

电子 0P8V 取得

奥简微 DD01A1_ 原始

10 BS.215570154 2021.06.17 - 10年 无

电子 0P8V 取得奥简微原始

11 DZ11 BS.205513670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2 DZ07 BS.205513638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3 DZ08 BS.205513646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4 DZ09 BS.205513654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5 DZ10 BS.205513662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6 DZ12 BS.205513689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7 DZ04 BS.205513603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8 DZ06 BS.20551362X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19 DZ02 BS.205513581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20 DZ03 BS.20551359X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21 DZ05 BS.205513611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

59序布图设首次投入商取得权利他项

权利人登记号申请日期号计名称业利用日期方式期限权利奥简微原始

22 DZ01 BS.205513573 2020.03.26 -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23 DV03 BS.19562890X 2019.11.25 2019.09.05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24 DV01 BS.195628888 2019.11.25 2018.09.03 10年 无

电子取得奥简微原始

25 DV02 BS.195628896 2019.11.25 2018.11.05 10年 无

电子取得

(3)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奥简微电子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奥简微电子拥有账面价值为85785.80元的机器设备和账面价值为930544.78元的办公及电子设备。

(4)租赁房屋

根据奥简微电子的确认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截至2025年9月30日,奥简微电子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月租金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场所租赁期限用途号(元)上海宜浩置业上海市浦东新区南

奥简微有限公司/上海汇新城镇环湖西二2024.03.01-

1办公10244

电子歌临波投资发路800号2楼1201、2026.12.31

展有限公司1209-1室上海市浦东新区盛

奥简微上海驰宏企业夏路666号、银冬路2025.01.11-

2办公34193.78

电子管理有限公司122号的盛银大厦42027.05.10幢7层4单元60根据奥简微电子的说明,上述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奥简微电子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权属证书(如涉及)完备有效;奥简微电子未就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因此导致无法继续承租的法律风险。

6.奥简微电子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奥简微电子审计报告》及奥简微电子的销售、

采购订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奥简微电子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各期奥简微电子前五大客户包括客户 A、深圳臻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前程照明有限公司、朗德万

斯照明有限公司、生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 B、厦门华诚微科技有限公

司、嘉兴禾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包括供应商 C、VanguardInternational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供应商 A、南通宁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DB HiTek Co. Ltd.、长电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亚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爱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Fitipower Integrated Technology Inc.、江阴佳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奥简微电子实际控制人、监事及部分董事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台湾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奥简微电子实际控制人及查询企业公示系统,除客户 A、供应商 A外,奥简微电子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奥简微电子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根据奥简微电子的业务订单及其确认,奥简微电子开展业务不涉及自主生产。

61根据《奥简微电子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报告期内,

奥简微电子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8.奥简微电子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奥简微电子信用报告》、奥简微电子提供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和说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开具的《无欠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访谈奥简微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奥简微电子截至查询日不存在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光隆集成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光隆集成的主要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隆集团为光隆集成的单一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二)”。

光隆集成的实际控制人为彭晖,彭晖的一致行动人包括其弟彭鹏、其妹彭丹。

其中,彭晖直接持有光隆集团26.29%的股份,彭鹏直接持有光隆集团11.27%的股份,彭丹直接持有光隆集团1.81%的股份并担任光隆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光隆投资直接持有光隆集团0.77%的股份。彭晖、彭鹏、彭丹通过光隆集团合计控制光隆集成40.14%的表决权。

前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62境外永久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居留权

1彭晖452324197109******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无

2彭鹏452324197412******广西兴安县湘漓镇无

3彭丹450325198710******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无

(2)其他持有光隆集成5%以上股权的股东序

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号

1君安控股直接持有光隆集团13.97%股份,间接持有光隆集成13.97%股权

2飞尚实业直接持有光隆集团9.31%股份,间接持有光隆集成9.31%股权

深圳市达晨创鸿

3私募股权投资企直接持有光隆集团8.53%股份,间接持有光隆集成8.53%股权业(有限合伙)

直接持有光隆集团8.52%股份;担任吉商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4陈春明吉商投资持有光隆集团1.20%股份;合计控制光隆集团9.72%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间接控制光隆集成9.72%表决权锦蓝贰号直接持有光隆集团6.90%股份,间接持有光隆集成6.90%股权荔江创新直接持有光隆集团2.95%股份,间接持有光隆集成2.95%股权

5

锦蓝叁号直接持有光隆集团1.54%股份,间接持有光隆集成1.54%股权青蓝晟禾直接持有光隆集团0.50%股份,间接持有光隆集成0.50%股权广西锦蓝锦蓝贰号、荔江创新、锦蓝叁号、青蓝晟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6投资管理中心(有合计间接控制光隆集团11.8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间接控制光隆限合伙)集成11.89%表决权

广西锦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

7龙晓荣

接控制光隆集成11.89%表决权

8柯德君君安控股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光隆集成12.57%股权

9李非列飞尚实业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光隆集团5.65%股权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光隆光学光隆集团持股90.94%,彭晖实际控制

63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南宁芯光通达投资合伙企业光隆集团持有99%份额,彭晖持有1%份额并担任(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彭晖实际控制

3芯飞光电子光隆集团持股100%,彭晖实际控制

4桂林雷光科技有限公司光隆集团持股95%,彭晖实际控制

5芯隆科技光隆集团持股65%,彭晖实际控制

6湖南芯锐科技有限公司光隆集团持股100%,彭晖实际控制

7武汉光瑞科技有限公司光隆集团持股100%,彭晖实际控制

8汇基新材香港有限公司光隆集团持股100%,彭晖实际控制

9华网智能彭晖持股91%

(4)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组织

光隆集成单一股东光隆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姓名在光隆集团的任职

1彭晖董事长

2彭鹏董事、总经理

3陈春明董事

4柯德君董事

5张丽佳董事

6王文荣董事

7王志功独立董事

8黄丽娟独立董事

9孟海涛独立董事

10许明群监事

11程明监事

12卓燕监事

13邓丽芳董事会秘书

14唐龙财务负责人

64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隆集成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光隆集成的关联方。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组织光隆集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姓名在光隆集成的任职

1陈春明董事、总经理

2李相玲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同),亦为光隆集成的关联方。

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隆集成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光隆集成的关联方。

(6)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刘莹为光隆集成曾任财务负责人,已于2026年1月卸任。

根据《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自2024年11月起,光隆集团持有亿图视觉10%股权;报告期内,亿图视觉与光隆集成存在交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亿图视觉认定为光隆集成的关联方。

2.光隆集成的关联交易

根据《光隆集成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抽取部分关联交易的订单及履行凭证,报告期内,光隆集成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65(1)出售商品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光隆集团销售商品1562.181496.063017.59

光隆光学销售商品96.49250.5764.62

芯隆科技销售商品51.27--

光隆光学出售固定资产5.46--

芯隆科技出售固定资产0.02--

光隆集团出售固定资产-0.1419.55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光隆集团采购商品0.274.9444.93

光隆光学采购商品107.821546.671506.70

芯飞光电子采购商品或劳务39.4921.652.90

芯隆科技采购商品17.87--

亿图视觉采购商品7.26--

光隆集团采购服务174.53363.73423.05

华网智能采购水电0.300.210.27

芯飞光电子采购固定资产0.15-0.01

光隆集团采购固定资产42.622.6618.44

光隆光学采购固定资产-0.050.61

芯隆科技采购固定资产--0.28桂林雷光科技有限

采购固定资产0.09--公司

(3)关联房屋租赁

单位:万元出租方承租方期间租金

光隆集团光隆集成2025年1-9月149.59

662024年105.95

2023年107.55

(4)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光隆集成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期间期初余额增加额减少额期末余额资金拆出

2025年1-9月17388.9512984.9913597.9316776.01

光隆集团2024年12397.9520588.0015597.0017388.95

2023年7358.959709.004670.0012397.95

资金拆入

2025年1-9月-10024.009724.00300.00

光隆光学2024年629.8117920.0018549.81-

2023年-9829.819200.00629.81

2025年1-9月-1000.001000.00-

芯飞光电子

2024年-10990.0510990.05-

芯隆科技2024年-1.001.00-

(5)接受关联方担保

单位:万元期间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4802025.03.182026.03.17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9902024.03.202025.03.20

2025年

光隆集团/彭晖8002025.03.212026.03.20

1-9月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4.06.252025.06.25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4.10.222025.10.22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5.06.262026.06.26

67期间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5002024.09.252025.09.19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5002025.09.152026.09.15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40002024.12.202025.12.20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彭丹6602023.03.172024.03.17

光隆集团/彭晖9902024.03.202025.03.20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6402023.01.132024.01.13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8002024.03.202025.03.18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10002023.01.182024.01.17

陈春明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5002023.08.092024.07.10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5002024.09.252025.09.25

陈春明/彭丹

2024年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3.06.292024.06.29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3.10.232024.10.23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20002023.04.042024.03.20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40002024.03.202024.09.09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40002024.09.112024.12.18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40002024.12.202025.12.20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4.06.252025.06.25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4.10.222025.10.22

68期间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彭丹6602023.03.172024.03.17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彭丹3402023.03.172023.04.14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彭丹9902022.03.252023.03.25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8002023.01.162024.01.13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1602023.01.162023.11.13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5002022.01.282025.01.28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10002023.01.182024.01.17

陈春明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2023年10002021.09.102024.09.09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10002021.09.102024.09.09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20002023.04.112024.03.20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10002023.01.172023.02.08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彭鹏/

10002023.01.172023.04.11

陈春明/彭丹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3.06.292024.06.29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3.10.232024.10.19

光隆集团/彭晖5002022.12.282023.10.28

(6)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单位:万元期间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2025年1-9月光隆集团20002025.06.302028.06.30

(7)关联方应收款项

69单位:万元

关联方2025.09.302024.12.312023.12.31应收账款

光隆集团718.96879.281593.72

光隆光学53.7145.607.73

芯隆科技130.65--

芯飞光电子73.760.65-

合计977.08925.531601.44其他应收款

光隆集团16776.0117388.9512397.95

光隆光学0.02--

芯隆科技3.75--

合计16779.7817388.9512397.95其他非流动资产

亿图视觉109.92--

(8)关联方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25.09.302024.12.312023.12.31应付账款

光隆光学50.481327.07672.18

光隆集团0.275.5450.78

芯飞光电子144.4824.463.28

芯隆科技20.19--

合计215.431357.07726.24其他应付款

光隆集团15.41253.57160.98

光隆光学300.000.05629.81

华网智能-0.01-

合计315.41253.63790.79

70(二)奥简微电子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奥简微电子的主要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从简持有奥简微电子36.10%的股权,为奥简微电子的控股股东。

奥简微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为高志宇,高志宇的一致行动人包括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其中,高志宇直接持有奥简微电子6.65%的股权,并通过担任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奥简微电子76%的表决权。

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

/(二)”。

(2)其他持有奥简微电子5%以上股权的股东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深圳外滩直接持有奥简微电子19%股权

2兆易创新直接持有深圳外滩100%股权,间接持有奥简微电子19%股权

3北京静水直接持有奥简微电子5%股权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组织奥简微电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姓名在奥简微电子的任职

1高志宇董事长

2陈永波董事

3陶志平董事、总经理

71序号姓名在奥简微电子的任职

4郭德英监事

5陈建银财务负责人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奥简微电子的关联方。

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乘芯半导体高志宇之姐高书琳实际控制

2上海芯宇芯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志宇之姐高书琳实际控制

(4)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张桂芳、陶英文、陈培元为奥简微电子曾任董事,已于 2025年 12月卸任;QIU WEI GUANG为奥简微电子曾任董事,已于

2025年7月卸任。

2.奥简微电子的关联交易

根据《奥简微电子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抽取部分关联交易的订单及履行凭证,报告期内,奥简微电子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出售商品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兆易创新销售商品963.04740.5850.12

乘芯半导体销售商品13.2611.768.17

(2)采购商品

单位:万元

72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9月2024年2023年

兆易创新采购商品、设备136.3766.67143.28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25.09.302024.12.312023.12.31应收账款

24.7023.612.07

其他非流动资产兆易创新

--10.99预付账款

15.5350.1613.58

(三)本次重组后关联交易规范措施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机制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四)”所述,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实施将导致光隆集团成为英唐智控的关联方。《购买资产协议》已约定,光隆集团或其体系内公司为了向终端客户销售而向光隆集成采购时,应当按照采购价格向终端客户销售,因该等销售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由光隆集成另行承担;光隆集团尽最大努力协助光隆集成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停止前述展业模式,取得直接向终端销售的商业机会和资格。

英唐智控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关联人的范围及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

决策程序,该等制度将于本次重组完成后适用于目标公司,能够有效保证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未来发生关联交易的合理必要性及决策公允性。

基于上述,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3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交易对方已分别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英唐智控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2.本人保证不利用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充分尊重英唐智控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英唐智控独立经营、自主决策。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英唐智控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英唐智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英唐智控及其子公司、英唐智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挪用、侵占英唐智控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或调节英唐智控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英唐智控及其子公司或英唐智控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人同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光隆集团、彭晖作为承诺人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光隆集成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光隆集团或其子公司为了向终端客户销售而向光隆集成采购的情形),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与光隆集成按照公平、公允、合理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当适用的关联交易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光隆集成利益的行为。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光隆集成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志宇、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作为承诺人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奥简微电子之间发

74生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与奥简微电子按照公平、公允、合理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当适用的关联交易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奥简微电子利益的行为。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奥简微电子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上市公司及目标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四)同业竞争

1.本次重组不会导致英唐智控新增同业竞争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组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英唐智控的全资子公司,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英唐智控与光隆集团已在《购买资产协议》中明确,光隆集团或其体系内公司为了向终端客户销售而向光隆集成采购的情形不属于从事与光隆集成竞争的业务。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英唐智控(含控制企业,以下同)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等)从事、参与、协助他

人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英唐智控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业

务与经营活动,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英唐智控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不在与英唐智控有相同、类似或相竞争业

75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英

唐智控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或资产,本人应向英唐智控如实披露有关情况,并根据英唐智控的决定,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英唐智控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2)如英唐智控决定收

购该等业务或资产的,本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或资产转移至英唐智

控;(3)如英唐智控决定不予收购的,本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剥离该等业务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其转让给其他非关联方,或对有关经营实体进行清算注销处理。3.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英唐智控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人同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避免本次重组完成后英唐智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同业竞争。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一)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组完成后,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作为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继续享有及承担其债权债务。

(二)员工安置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组完成后,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将继续履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劳动关系不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劳动关系安排合法合规。

76九、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经检索英唐智控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唐智控已经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

等规定就本次重组事项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

1.2025年10月27日,英唐智控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

2.2025年10月31日,英唐智控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的停牌进展公告》;

3.2025年11月8日,英唐智控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本次重组相关公告文件;

4.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5日,英唐智控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唐智控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英唐智控仍需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所、

审计机构为中审众环、资产评估机构为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77根据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提供的资质证照,该等机构及人员均具

备承担本次重组有关工作的业务资格。

十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根据英唐智控的公告及有关会议及制度文件,英唐智控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英唐智

控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英唐智控披露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以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保密协议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唐智控针对本次重组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如下:

1.为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英唐智控股票于2025年10月27日开市时起停牌,于2025年11月10日开市时起复牌;

2.英唐智控已分别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目标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并与交易对方在《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义务与责任,并限定了本次重组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英唐智控就本次重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

报送深交所;

784.英唐智控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查

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即自2025年4月25日至《重组报告书(草案)》

披露前一日买卖英唐智控股票的情况,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英唐智控就本次重组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对照《审核关注要点》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具体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第2项:本次重组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交易对方光隆集团股东大会及英唐智控股东会审议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重组不涉及并联审批程序。

(二)《审核关注要点》第3项:是否准确、有针对性地披露涉及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的重大风险

《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已明确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提示本次交易存在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审批风险、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评估增值率较高的风险、商誉减值的风险、收购整

合风险、光隆集团存在对光隆集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风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标的资产存在市场交易风险、人才流失的风险、产品研发与技术升级迭代风险、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营业收入或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79本所律师认为,《重组报告书(草案)》已充分披露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

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

(三)《审核关注要点》第4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一)”所述,购买资产对价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前,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四)《审核关注要点》第5项: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五)《审核关注要点》第6项:本次交易是否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六)《审核关注要点》第8项:本次交易目标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板块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五)”所述,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七)《审核关注要点》第9项: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一)”“四/(三)”所述,本次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在锁定期满后按照业绩补偿实施情况分期解锁;对价股份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80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前述锁定及解锁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的相关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二)”“四/(四)”所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前述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八)《审核关注要点》第10项: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根据《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本次重组的主要协议、英唐智

控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重大调整。

(九)《审核关注要点》第11、12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符合重组上市条件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五)”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十)《审核关注要点》第13项: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合规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四)”所述,本次重组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符合《上市类1号指引》1-6的规定。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14项:是否属于收购少数股权

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英唐智控分别收购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100%股权,不属于收购少数股权的情形。

(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15项:是否披露穿透计算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二)”所述,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共7名,其中1名自然人,6名非自然人。按照穿透至自然人、公众公司、政府机构、事业单位、

81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剔除重复主体后的口径计算,目标公司穿透后股东人数合计未超过200人。

(十三)《审核关注要点》第16项: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

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根据交易对方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上海从简、上海涵简、上海浦简、北京静水为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基金;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不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

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

(十四)《审核关注要点》第17项:目标公司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目标公司自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如涉及)资金均已实缴到位;目标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

股权变动,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变更出资方式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三)”“六”所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即目标公司

100%股权权属清晰,且对应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标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十五)《审核关注要点》第18项:目标公司是否曾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

首发上市、重组被否或终止

根据目标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光隆集成的母公司光隆集团曾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上交所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光隆集团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

82于2022年8月21日决定终止审核;目标公司光隆集成、奥简微电子均不存在曾

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首发上市、重组被否或终止的情形。

(十六)《审核关注要点》第20、21项: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

《重组报告书(草案)》已披露报告期内目标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

商、客户的采购、销售情况,以及该等供应商、客户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有)。

(十七)《审核关注要点》第22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

策、安全生产规定及环保政策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三)”所述,目标公司的经营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八)《审核关注要点》第23项: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如本法律意见书“六”所述,目标公司已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

根据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及目标公司展业情况,该等经营资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十九)《审核关注要点》第 24项:目标公司是否曾拆除 VIE协议控制架构

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及其书面确认,目标公司不存在曾搭建或拆除 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情形。

(二十)《审核关注要点》第31项:本次重组是否设置业绩补偿或业绩奖励

83如本法律意见书“五/(二)”所述,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

相关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上市类1号指引》1-2的规定。

(二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33项:是否披露标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

根据《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奥简微电子尚未盈利。《重组报告书(草案)》已披露奥简微电子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以及奥简微电子与上市公司在市场、产品和技术等方面能够形成的优势互补与深度协同。

上市公司通过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设置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

等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针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作出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收购未盈利资产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已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

(二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36项:目标公司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可收

回风险、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如本法律意见书“六/(一)”所述,目标公司光隆集成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通过分红方式进行部分抵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前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据此,上述分红无需缴纳所得税。

(二十三)《审核关注要点》第42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经销模式收入或毛利占比较高的情形

8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光隆集成经销模式主要系通过母公司光隆集

团向下游销售;奥简微电子经销模式下通过经销商向下游销售,奥简微电子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的经销商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股关系。

(二十四)《审核关注要点》第43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境外销售占比较

高、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六/(一)”所述,光隆集成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中包含外销客户。经光隆集成确认,报告期内光隆集成不存在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六/(二)”所述并经奥简微电子确认,报告期内奥简微电子不存在外销或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

(二十五)《审核关注要点》第45项:目标公司营业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根据《目标公司审计报告》并经目标公司确认,报告期内,目标公司不存在劳务外包情形。

(二十六)《审核关注要点》第51项: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目标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六”。结合目标公司的业务模式,前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三)(六)”“七/(三)”所述,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十七)《审核关注要点》第52项:本次交易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四)”所述,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85(二十八)《审核关注要点》第53项: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1.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主要承诺如下:

承诺主体承诺函名称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函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上市公司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保持独立性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目标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86承诺主体承诺函名称(如有)、高级管理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人员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等本次重组相关方已作出必要的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2.经本所律师查询附表所示网站,截至查询日,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舆情或媒体质疑。

(二十九)《审核关注要点》第54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豁免

《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本次重组公告文件未披露目标公司奥简微电子部

分客户/供应商的具体名称,采用替代性方式进行表述。

根据奥简微电子及相应客户/供应商的邮件说明,前述信披方式系为了保护奥简微电子及其客户/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具有合理的考量因素。

(三十)《审核关注要点》第55项:是否存在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存在本次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净利润下降50%以上、由盈转亏或本次重组拟置出资产超过现

有资产50%的情况。

(三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56项:本次交易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如本法律意见书“一/(二)”所述,本次交易拟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的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规模符合《上市类1号指引》1-1的规定。

87(三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57项: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募投项目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不涉及募投项目。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相关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重组方案及已经履行的批准、授权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黄晓静陆婕史兴浩

2026年1月29日

89附表:本所律师查询的相关政府、单位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络查询平台

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1 企业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2 企查查 https://www.qcc.com

3 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4 百度 http://www.baidu.com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

6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7 北交所 http://www.bse.cn

8 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

9 深交所 http://www.szse.cn

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

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shenzhen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shanghai

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xiamen

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qingdao

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chongqing

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beijing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anhui

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guangxi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https://www.csrc.gov.cn/hubei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http://beijing.customs.gov.cn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http://shenzhen.customs.gov.cn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http://xiamen.customs.gov.cn

90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http://qingdao.customs.gov.cn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http://chongqing.customs.gov.cn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http://hefei.customs.gov.cn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http://nanning.customs.gov.cn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 https://www.safe.gov.cn

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https://www.safe.gov.cn/shenzhen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http://www.safe.gov.cn/beijing

3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http://www.safe.gov.cn/shanghai

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https://www.safe.gov.cn/xiamen

34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https://www.safe.gov.cn/qingdao

35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https://www.safe.gov.cn/chongqing

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https://www.safe.gov.cn/anhui

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https://www.safe.gov.cn/guangxi

38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https://www.safe.gov.cn/hubei

39 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www.mem.gov.cn

4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http://yjgl.gd.gov.cn

42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http://yjgl.sz.gov.cn

43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https://yjglj.beijing.gov.cn

44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https://yjglj.sh.gov.cn

45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https://yjj.cq.gov.cn

46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fujian.gov.cn

47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https://yjj.xm.gov.cn

48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http://yjt.shandong.gov.cn

49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http://ajj.qingdao.gov.cn

91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50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ah.gov.cn

51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https://yjj.hefei.gov.cn

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http://yjglt.gxzf.gov.cn

53 广西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https://yjglj.guilin.gov.cn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

5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http://gdee.gd.gov.cn

56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http://meeb.sz.gov.cn

57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beijing.gov.cn

5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sh.gov.cn

5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cq.gov.cn

60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https://sthjt.fujian.gov.cn

61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xm.gov.cn

62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http://sthj.shandong.gov.cn

63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http://mbee.qingdao.gov.cn

6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https://sthjt.ah.gov.cn

65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hefei.gov.cn

6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http://sthjt.gxzf.gov.cn

67 广西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https://sthjj.guilin.gov.cn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http://www.mnr.gov.cn

69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https://nr.gd.gov.cn

70 深圳市自然资源局 http://pnr.sz.gov.cn

7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https://ghzrzyw.beijing.gov.cn

72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https://ghzyj.sh.gov.cn

73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https://ghzrzyj.cq.gov.cn

74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https://zrzyt.fujian.gov.cn

92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75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s://zygh.xm.gov.cn

76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http://dnr.shandong.gov.cn

77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zygh.qingdao.gov.cn

78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https://zrzyt.ah.gov.cn

79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s://zrzyhghj.hefei.gov.cn

80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https://dnr.gxzf.gov.cn

81 广西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https://zrzyj.guilin.gov.cn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https://www.mohurd.gov.cn

8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fcxjst.gd.gov.cn

8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http://zjj.sz.gov.cn

8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s://zjw.beijing.gov.cn

8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https://zjw.sh.gov.cn

8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s://zfcxjw.cq.gov.cn

8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s://zjt.fujian.gov.cn

89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https://szjj.xm.gov.cn

9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shandong.gov.cn

91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sjw.qingdao.gov.cn

92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s://dohurd.ah.gov.cn

93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https://cxjsj.hefei.gov.cn

9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gxzf.gov.cn

95 广西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https://zj.guilin.gov.cn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

9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hrss.gd.gov.cn

9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hrss.sz.gov.cn

9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sj.beijing.gov.cn

93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10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sj.sh.gov.cn

1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lsbj.cq.gov.cn

10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rst.fujian.gov.cn

103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hrss.xm.gov.cn

10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hrss.shandong.gov.cn

10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hrss.qingdao.gov.cn

106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hrss.ah.gov.cn

107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sj.hefei.gov.cn

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rst.gxzf.gov.cn

109 广西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sj.guilin.gov.cn

110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gjj.beijing.gov.cn

111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https://www.shgjj.com

112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https://gjj.xm.gov.cn

113 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http://www.qdgjj.com

114 广西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zfgjj.guilin.gov.cn

115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www.cqgjj.cn

116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s://gjjzx.hefei.gov.cn

117 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1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

119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

12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

12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http://xiamen.chinatax.gov.cn

12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http://qingdao.chinatax.gov.cn

12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https://chongqing.chinatax.gov.cn

12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https://anhui.chinatax.gov.cn

94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125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

12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

127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gd.gov.cn

128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sz.gov.cn

12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j.beijing.gov.cn

13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j.sh.gov.cn

13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j.cq.gov.cn

132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j.fujian.gov.cn

133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xm.gov.cn

134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shandong.gov.cn

135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amr.qingdao.gov.cn

136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amr.ah.gov.cn

137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amr.hefei.gov.cn

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dglj.gxzf.gov.cn

139 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dglj.guilin.gov.cn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mofcom.gov.cn

141 广东省商务厅 http://com.gd.gov.cn

142 深圳市商务局 http://commerce.sz.gov.cn

143 北京市商务局 https://sw.beijing.gov.cn

144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https://sww.sh.gov.cn

145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https://sww.cq.gov.cn

146 福建省商务厅 https://swt.fujian.gov.cn

147 厦门市商务局 https://swj.xm.gov.cn

148 山东省商务厅 http://commerce.shandong.gov.cn

149 青岛市商务局 http://bofcom.qingdao.gov.cn

95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150 安徽省商务厅 https://commerce.ah.gov.cn

151 合肥市商务局 https://swj.hefei.gov.cn

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http://swt.gxzf.gov.cn

153 广西桂林市商务局 http://swj.guilin.gov.cn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

155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drc.gd.gov.cn

156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fgw.sz.gov.cn

15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fgw.beijing.gov.cn

15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fgw.sh.gov.cn

159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fzggw.cq.gov.cn

16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fgw.fujian.gov.cn

161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dpc.xm.gov.cn

16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fgw.shandong.gov.cn

163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dpc.qingdao.gov.cn

164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fzggw.ah.gov.cn

165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drc.hefei.gov.cn

166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fgw.gxzf.gov.cn

167 广西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fgw.guilin.gov.cn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https://www.mps.gov.cn

169 广东省公安厅 http://gdga.gd.gov.cn

170 深圳市公安局 http://ga.sz.gov.cn

171 北京市公安局 https://gaj.beijing.gov.cn

172 上海市公安局 https://gaj.sh.gov.cn

173 福建省公安厅 http://gat.fujian.gov.cn

174 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 https://ga.xm.gov.cn

96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175 山东省公安厅 http://gat.shandong.gov.cn

176 青岛市公安局 http://police.qingdao.gov.cn

177 重庆市公安局 https://gaj.cq.gov.cn

178 安徽省公安厅 https://gat.ah.gov.cn

179 合肥市公安局 https://gaj.hefei.gov.cn

18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http://gat.gxzf.gov.cn

181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 http://gaj.guilin.gov.cn

182 湖北省公安厅 https://gat.hubei.gov.cn

183 武汉市公安局 https://gaj.wuhan.gov.cn

184 国家消防救援局 https://www.119.gov.cn

185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https://gd.119.gov.cn

186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http://bj.119.gov.cn

187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http://sh.119.gov.cn

188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http://fj.119.gov.cn

189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http://sd.119.gov.cn

190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https://www.cq119.gov.cn

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http://www.gx119.gov.cn

19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s://www.amac.org.cn

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

194 广东法院网 http://www.gdcourts.gov.cn

19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www.szcourt.gov.cn

196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https://www.bafy.gov.cn

197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https://www.szqhcourt.gov.cn

198 南山区人民法院 https://gw.nscourt.gov.cn

19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https://www.szlhfy.gov.cn

97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20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https://www.ftcourt.gov.cn

201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https://www.hshfy.sh.cn

202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s://www.a-court.gov.cn

203 北京法院网 https://bjgy.bjcourt.gov.cn

20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https://cyqfy.bjcourt.gov.cn

20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https://dcqfy.bjcourt.gov.cn

20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s://bj1zy.bjcourt.gov.cn

20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https://bjhdfy.bjcourt.gov.cn

20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https://bj3zy.bjcourt.gov.cn

20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https://bj2zy.bjcourt.gov.cn

21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www.fjcourt.gov.cn

211 厦门法院网 http://www.xmcourt.gov.cn

212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http://www.smcourt.gov.cn

21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www.sdcourt.gov.cn

214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http://qdzy.sdcourt.gov.cn

215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http://qdlsqfy.sdcourt.gov.cn

216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http://cq2zy.cqfygzfw.gov.cn

217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http://cqlpfy.cqfygzfw.gov.cn

218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网 http://ljxqfy.cqfygzfw.gov.cn

21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http://cqyzy.cqyzfy.gov.cn

22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ahfy.ahcourt.gov.cn

22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ahhfzy.ahcourt.gov.cn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222 http://hfgxqfy.ahcourt.gov.cn

22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www.hbfy.gov.cn

224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www.whzy.hbfy.gov.cn

98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225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https://jaqfy.hbfy.gov.cn

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https://gxfy.gxcourt.gov.cn

227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glzy.gxcourt.gov.cn

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https://glqxfy.gxcourt.gov.cn

229 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 https://glxafy.gxcourt.gov.cn

230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nnzy.gxcourt.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

231 https://xxtfy.gxcourt.gov.cn

232 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https://gllsfy.gxcourt.gov.cn

233 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 https://gxlcfy.gxcourt.gov.cn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

235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http://www.gd.jcy.gov.cn

236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http://www.shenzhen.jcy.gov.cn

237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shenzhenba.jcy.gov.cn

238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https://www.nsjc.gov.cn

239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https://ftjcy.szft.gov.cn

24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henzhenlh.jcy.gov.cn

24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https://www.bjjc.gov.cn

24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https://www.bjjc.gov.cn/c/erfy

24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https://www.bjjc.gov.cn/c/chaoyang

24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https://www.bjjc.gov.cn/c/dongcheng

245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https://www.hbjc.gov.cn/

246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https://wh.hbjc.gov.cn/

247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https://ja.wh.hbjc.gov.cn/

248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h.jcy.gov.cn

249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h.jcy.gov.cn/hkjcx/sy/index.j

99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html

https://www.sh.jcy.gov.cn/cmjc/sy/index.j

250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html

https://www.sh.jcy.gov.cn/pdjc/sh/index.jh

25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tml

https://www.sh.jcy.gov.cn/ypjc/sy/index.jh

252上海市杨浦检察院

tml

253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http://www.fj.jcy.gov.cn

254 厦门检察网 https://www.xmjc.gov.cn

255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xiamensm.jcy.gov.cn

256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http://www.sdjcy.gov.cn

25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http://www.qdjcy.gov.cn

258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laoshan.qdjcy.gov.cn

259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http://www.cq.jcy.gov.cn

26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https://www.bjjc.gov.cn/c/erfy

261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cq.jcy.gov.cn/efy/liangping

26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http://www.cq.jcy.gov.cn/yfy

26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cq.jcy.gov.cn/yfy/yubei

264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https://www.ah.jcy.gov.cn

265 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 https://www.hefei.jcy.gov.cn

26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gx.j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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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http://www.gxxingan.jcy.gov.cn

270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http://www.gxlongsheng.jcy.gov.cn

271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http://www.gxlingchuan.jcy.gov.cn

27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http://www.nanning.jcy.gov.cn

100序号网站名称网址

273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http://www.nanningxxt.jcy.gov.cn

274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275 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

276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277 12309 中国检察网 https://www.12309.gov.cn

278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

279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https://splcgk.court.gov.cn

280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s://www.ccopyright.com.cn

281 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

282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https://permit.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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