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行为,确
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定。
第四条本制度中规定的财务部的职能是指会计核算与财务及预算管理。
第二章财务部组成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集中分权管理,在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总监分管负责。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按业务核算模块分为总账组、应收组、应付及固定资产
组、税务组、财务分析组,各组设小组负责人及相应会计人员。公司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具体岗位,岗位设置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各岗位的职责范围、任职资格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财务总监职责:
1.全面组织、协调、领导整个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依《会计法》、公司有关
规章及总经理的授予权限行使职责。
2.严格执行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
3.建立、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体系,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组织财务人员培训,考核财务人员工作业绩,提报公司奖惩。
4.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协调统筹业务预算,组织编制决算、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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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审核公司对外财务报告。
6.组织财务分析,对生产经营活动提出改进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7.领导和监督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8.向公司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部经理,并任免其他财务人员。
9.负责组织领导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财务部经理职责:
1.在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部日常工作。
2.合理安排财务分工,制定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制度,保证各项工作
及时准确地完成。
3.草拟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进行财务分析,监督控股及参股公
司预算执行情况。
5.协助财务总监处理公司与税务等外部及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财务关系。
6.向财务总监建议任免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子公司的财务人员。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职责: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制度,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
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
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完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3.按照国家税法体系制定税务计划,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
对税务合法、筹划有效负责。
4.加强公司各部门费用开支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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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6.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7.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管理及日常维护。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1.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清晰易懂,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利用。
3.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和可验证的,即会计信息应具有可靠性。
4.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
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但因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如有必要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累积影响额,在会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会计核算应做到前后各期口径一致,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5.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
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操作规范。会计记录和报告不加任何掩饰,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6.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满足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与信息使用者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联,即与使用者进行决策有关,并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具备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及时性三方面的作用。同时,会计信息还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会计信息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工作。
7.公司采用文件服务器存储会计数据,同时记账凭证应打印装订成册、总
分账、现金日记账及银行日记账在需要时应打印输出账簿,有关财务报表应按需打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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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务数据应及时备份,财务部每年将该年度财务数据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不损毁。任何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财务信息,也不得非法修改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
效率和工作质量。
2.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7.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8.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9.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关联方的亲属不得担任该企
业的财务负责人、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0.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对未办妥移交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章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及子公司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应经公司财务部核准增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
公司及各子公司会计报表要求在次月15日下班前送达证券部、财务总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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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25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后的20日内编制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并在上述时间内将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送达证券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除利润分配表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六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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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
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二十一条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制定由财务部提出意见,财务总监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影响比例超过50%;
2.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
例超过50%;
3.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
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
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本节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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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
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五章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购
置固定资产时,先提交固定资产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第二十六条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后,由采购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财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年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根据类别、预期使用年限不同,预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估计残值率(%)折旧年限(年)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10204.5
机器设备105-109-18
运输工具105-109-18
其他设备105-109-18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应负责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正确地计提折旧,认真监督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财务部应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共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定期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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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财务部应每年年度结束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造册,通过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参照固定资产处置控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对外转让和报废。
(一)固定资产报废应按照下述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对拟报废的资产向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情况进行核实,在申请单上明确技术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2.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复核,列明
待报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核,由相应
授权的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签字确认。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经审批后的报废申请单在固定资产卡片及设备登
记表中注明报废情况。
5.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公司分管领导责成有关部门,或委派人员根据管
理层的批复清理待报废固定资产,并递交经审核确认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给固定资产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转让应按照下述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拟转让的固定资产提出转让申请,财务部核实资产价值。
2.对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转让应执行评估程序,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
由公司分管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根据资产评估的价值,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购买方协商并签订转让合同,
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流程,经相关部门及适当授权的管理层对合同进行审批。
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将固定资产实物交予购买方,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5.财务部门根据转让合同核对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银行回单
8财务管理制度等资料,确认无误后在固定资产模块中进行固定资产转让的账务处理,并转相关资料给税务员开具发票或申报不开票收入。
6.固定资产转让款原则上应由资产购买方直接转账至公司银行账户,如涉
及现金收入,资产购买方应直接将现金交至出纳,并由出纳开具收款收据,不得向负责清理固定资产的人员交纳现金。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如下:
类别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主体建设工程及配套工程已实质完工、达到预定设计要求并经验收机器设备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运输设备上照手续办理完毕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其他设备验收入库后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
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
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
9财务管理制度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
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第六章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应用软件及商标权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
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在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或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确定。
4.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
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对于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应合理划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入账,如果确实无法合理划分,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对于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将其作为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5.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
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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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自行开发并按法律
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无形资产的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同行业情况、历史经验、相关
专家论证等综合因素判断,能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项目使用寿命(年)及其确定依据摊销方法
土地使用权50,土地证使用年限直线法
专利权5-10,法律规定直线法
应用软件及商标权5-10,行业惯例直线法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进行复核,并进行减值测试;
3.无形资产的摊销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
止的期限内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4.无形资产的应摊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
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者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以前估计
11财务管理制度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处置
公司将无形资产出售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将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应将其转销。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按本制
度第七章所述方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一条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不高于5年的受益期内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
第四十二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第四十三条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第四十五条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
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12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
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
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十六条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八章长期资产减值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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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
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八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减值测试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
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九章金融工具核算管理
第五十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
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
14财务管理制度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
15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
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
量:*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
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
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
16财务管理制度
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
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
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
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工具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
17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
18财务管理制度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十章存货核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五十二条存货的计价
公司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记账,并按下列原则计价:
1.购入的存货按与供应商对账确认的订单单价记账,进口存货还应加上进
口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
2.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以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委
外加工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
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5.盘盈的存货,其入账价值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效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
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
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入账价
值的确定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
第五十三条存货的核算方法
1.公司各类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
19财务管理制度
2.原材料、产成品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3.公司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周转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均采用
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4.在成本核算中,要按照公司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正确划分本期与下期、在产品与产成品以及各品种之间的成本界限,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产品成本。
5.根据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制定先进、合理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消
耗定额及费用定额;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设施和制定严格的计量检测制度,各种财产物资的进出必须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对财产物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不断完善各项原始记录,健全物资的收、发、存管理制度。
6.公司成本核算采用一级核算模式,即针对不同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原
材料、人工、动力、制造费用等一次性归集和确认完毕,并按实际价格体系计算产品成本。
7.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特点,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
1)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其中,直
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产品的制造成本。
2)成本、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按成本计算对象计入成本,制造费用等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按共耗费用归集,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相应成本对象。
8.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9.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进行全面实地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通过编制“存货盘盈、盘亏报告表”,仓储管理部门对造成账存与实存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部核算盘盈盘亏存货价值,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再依据不同原因和相应的处理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10.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
20财务管理制度
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第十一章应收款项核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不同客户建立明细账户进行核算、清查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应收款项的核算与管理的内容
1.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
1)应收票据是核算公司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
票、商业承兑汇票。
2)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收到应收票据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验收,对合法的应收票据要逐笔记录应收票据的种类、编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
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3)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按规定可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
或者通过背书形式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支付物资采购款等。
为了确保应收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应收票据实行实物与记账分管的原则。票据经办人员按公司票据管理规定办理账务处理和登记相应的管理台账。
2.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1)应收账款是核算公司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
2)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管理。每月终了,将已确认收款的
收款单据全部处理完毕,确保总账、明细账相符,对超过信用回款期不回款的客户进行预警,并及时办理对账,把拖欠的应收账款余额反馈给销售等责任部门,督促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催讨,加速货款回笼,避免发生损失。
3)每年应定期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账龄分析,对账龄较长又不能收回的应
21财务管理制度
收账款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五十六条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组合类别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依据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票据类型
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合并范围内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联方往来款组合关联方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账龄
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合并范围内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关联方往来款组合关联方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其他应收款——押金、保证款项性质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金、备用金及出口退税款组合风险特征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账龄
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自初始确认日起算。
2.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二章应付款项核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22财务管理制度
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不同供应商建立明细账户进行核算、清查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应付票据的核算与管理
1.应付票据是指公司在商品交易中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应付票据应严格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除按制度规定设置
“应付票据”科目进行核算外,还应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指定专人详细记录应付票据的种类、票据金额、签发日期、交易合同号、收款人(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及付款金额等票据信息资料。
3.在票据到期日前应将款项足额存入银行,以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
4.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并在备查簿中逐笔注销。
第五十九条应付账款的核算与管理
1.应付账款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费
用等产生的应付款项。
2.财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按采购合同(订单)与供应商对账确认采购明细,
按双方确认无误的对账单向供应商申请开具发票,依据合同账期及发票审核付款并及时入账,确保应付账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定期分析应付账款账龄,识别逾期款项并跟进处理。
第六十条其他应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
1.其他应付款应按欠款对象、业务分类设置明细。
2.对已入账的其他应付款要定期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确保双方余额一致。
第六十一条对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查明原因后按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预计负债核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
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3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
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第十四章股份支付核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股份支付的种类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六十五条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
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
24财务管理制度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第十五章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第六十六条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
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
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5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
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
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
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六十八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依据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公司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内销收入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外销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并取得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第十六章政府补助核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公司能够满足
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十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26财务管理制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七十一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七十二条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
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七章费用的核算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财务部负责审核各项费用涉及的相关单据、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据或超出报销标准的单据提出相应意见。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报销凭证数据的准确性;
2.原始单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与所报销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3.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4.费用报销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对于事前审批的费用,审核费用开支是否控制在事前审批范围内;
6.费用报销应履行的审核和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7.核实与业务有关的预借和预付款项,付款时相应予以扣除;
8.对于没有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的费用,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报销,无需事
前审批的费用,按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27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费用的确认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
3.费用核算应当为公司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4.费用应当分期核算;
5.一定期间的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6.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
7.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8.按各项费用报销部门及人员确认费用项目及对应费用科目;
9.不得随意改变费用的确认标准,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
第七十五条按月出具部门费用分析表,协助各部门做好费用预算及管控。
第七十六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司应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准确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确保研发费用列支及分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章合同管理
第七十七条各部门对外发生经济关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
1.合同标的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附收货单的办公费用、销售费用、职工教育或工会经费报销除外);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销售合同原件由各业务部门保管,采购合同原件由采购部门保管。除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外,其他经济合同原件由法务部保管,签署部门应当留存合同扫描件,涉及收付款相关合同财务部留存合同扫描件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十八条订立合同前,业务部门应当判断业务风险,会同法务部门对重
点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28财务管理制度
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建立新客户(新供应商)档案或更新已有档案内容。
第七十九条订立合同前,分管相应业务的高管人员就签订合同及相关事宜
是否需要披露,应事先征求证券部的意见。
第八十条执行合同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如遇合同纠纷等,签订合同的
部门应在发生当日向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签订合同应认真负责,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合同差错而引起经济损失,合同签订相关人员应负责任。
第十九章税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税务管理原则
1.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2.风险防控原则: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对可能引起税务风险的行为要
及时识别、评估和防控,防止税务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内外协同原则:税务管理需要内外协同工作,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税务申报工作。与税务机关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及时反馈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督导工作。
第八十三条税务管理流程
1.税收政策了解与应用:定期了解和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并及时准确地
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2.税务规划与优化:结合税收政策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税务规划与优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3.纳税申报与清缴:按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
时缴纳应纳税款。
4.税务审计与税务资料管理:按国家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配合税
务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交备查资料,安排专员整理归档相关纳税申报表和清缴凭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等涉税档案资料。
5.税务争议解决与申诉: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积极沟通协商,必要
时可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及时提出申诉,保证公司合法权益。
29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发票管理
1.公司发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税务机关开具要求。
3.财务部核验发现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范,应退还经办人员,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更换。
4.公司发票统一由财务部税务员负责保管及开票。
第二十章会计事务处理
第一节会计凭证处理
第八十五条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
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或符合电子票据要求。
3.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
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本公司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
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
6.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
30财务管理制度
文件字号或以复印件附后。
7.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
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八十六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记账凭证,并由录入
记账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
第八十七条在录入记账凭证时,应按原始凭证所载经济事项逐项或分类录入;在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对记账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
第八十八条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要按月连续编号。
2.出纳员登记日记账后,要及时将原始凭证交给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不得积压。
3.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录入完毕后,原始凭证应由录入
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
4.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按期装订成册,并加订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和月份以及记账凭证起止序号。
5.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及时归档保管。
第二节会计账簿处理
第八十九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第九十条灵活运用财务软件对会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领导报告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化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九十一条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要定期备份,此外,要及时打印会计凭证、各类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报表。
第九十二条公司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往来单位、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1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按月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所有总账账户都应
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
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三节会计档案处理
第九十四条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税收备查资料、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档案清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九十五条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按顺序立卷登记造册。保管
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保管期届满,在征求证券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
第九十六条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分管的高管人员批准。财务档案一般不得带离室外,仅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如确需借阅原始会计档案,需由借阅人提交书面申请,详细列明所借会计档案资料名称、借阅时间、借阅用途、预计归还时间,并经借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交财务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还需提交上一级或总经理审批,并限期归还。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累计”是指最近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根据本制度制定各自相应财务管理制度,报各自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执行。
32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修改权归董事会。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并有解释权。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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