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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内部问责制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

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及原则

(一)问责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二)问责制度应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1内部问责制度

第五条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

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七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出现本制度第八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四)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五)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发生给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九)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

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内部问责制度

(十)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二)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七)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九)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二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问责的形式及程序

第九条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经济处罚;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3内部问责制度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的

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半以上独立

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中层管理人员、经理层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经会议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罢免职工董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4内部问责制度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向问责小组申请复核,问责小组应以书面意见形式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作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

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监管措施文书后立即启动内部问责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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