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证券简称:华策影视公告编号:2026-064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 466号华策中心 A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联席董事长傅梅城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4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060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830%(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账户的股票数量,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6937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2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122729
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38%。
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
中小股东共4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505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4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599516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0%;
反对140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
1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961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29%;反对140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2%;弃权1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99212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6%;
反对1706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8%;弃权
1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657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621%;反对1706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11%;弃权1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9%。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2、律师姓名:黄忠兰、陈家齐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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