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证券简称:华策影视公告编号:2026-059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4.104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022%。
2.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约为146348.64元,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
1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七)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八)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九)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一)2025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二)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2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
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及2025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3年、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2267424106.98元、2828466281.30元,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实际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4.74%,满足当期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等级为“(不合格)C”,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0%,未满足当期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04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1040万股。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202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6128600.00股后的187494510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3月6日。
2025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01073701股扣除回购专户上股份26128600股后的股
本总额187494510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3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24374286.3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9日。
2026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88270981股扣除回购专户上股份14814000股后的股
本总额187345698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1元(含税),
3现金分红总额20608026.7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
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5月29日。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则 2024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后 P=3.61-0.02=3.59元/股;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P=3.59-0.013=3.577元/股;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P=3.577-0.011=3.566元/股;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66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约为146348.64元,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1187033011.31-4104021182929011.3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158665188.690166158665188.69
三、总股本1873456981100.00-410401873415941100.00
注1: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实际注销时结算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注2:2026年5月14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总股本由1888270981股减至1873456981股。相关股份暂未办理注销,本次股本变动前数据已予以剔除。
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注销股份
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尚需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方可办理相应解除事宜;首次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
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5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归属登记手续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
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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