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1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管理层的投资方案以及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相关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部门报送的投资
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公司投资部门为证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条公司财经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证券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
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证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应对
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证券投资项
2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证券投资项目的决策及控制流程
第十六条项目的提出及初审。证券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管
理层、投资部门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证券投资项目建议书,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投资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管理层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投资部门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项目的审定。管理层对投资部门报送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按证券投资决策权限的要求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证券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后由投资部门组织实施,并由投资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投资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
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
3审批权限做如下规定: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
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证券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五条投资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如出
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证券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经管理中心指定专人执行,并
与资金管理人员(证券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
4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资部门组织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管理层审阅。
第二十九条投资部门只能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证券投资具体运作。
第三十条投资部门应定期对证券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
第三十一条投资部门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证券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章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5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投资部门报告,投资部门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经管理中心、内审部应加强证券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监控证券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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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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