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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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35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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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25年5月16日15: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
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栋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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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1874502股,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股份(以下简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0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4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3022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017675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019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六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
3法律意见书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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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议股东所股东所持有股数股东所持有股数股数(股)持有效表
效表决权股(股)效表决权股(股)决权股份份总数比例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
1.00关于2024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的议32989555899.9148%2082000.0631%730000.0221%案
2.00关于2024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32988955899.9130%2118000.0641%754000.0228%议案
3.00关于2024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32986535899.9057%2372000.0718%742000.0225%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32984295099.8989%2565080.0777%773000.0234%案
5.00关于2024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32986115099.9044%2634080.0798%522000.0158%案
6.00关于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并给予32990175099.9167%2135080.0647%615000.0186%相应授权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35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梁晓华陈佳然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