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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栢悦中心12楼

电话:(0551)65633326传真:(0551)65633323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夏发柱、王腊梅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1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以公告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网络投

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申武路109号虹桥丽宝广场T3-601A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刘俊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持有公司股份102845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2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于2026年5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2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6487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

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其中,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6年度报酬方案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及期限的议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网经办律师:网金磊夏发柱

经办律师:网王腊梅

日期: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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