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5证券简称:宝利国际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临时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4日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502号4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俊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8人,代表股份336821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8008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0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7人,代表股份218813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4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10813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10813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33%。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的情况如下:除公司监事程翠翠女士因个人原因未出席现场会议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469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7%; 反对1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5%;弃权 1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1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988%;反对1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9799%;弃权1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3%。 2、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66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5%;反对18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8%;弃权3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5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811%;反对18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153%;弃权3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伟建、季彦杉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