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3号
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申武路 109 号虹桥丽宝广场 T3-601A 单元;
周文彬,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曹晔,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9月12日,宝利国际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年2月21日以来,宝利国际累计—1—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8.56亿元,宝利国际未就前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宝利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7.3条的规定。
宝利国际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文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年修订)》第12.5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周文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晔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宝利国际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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