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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21-1号

二○二六年四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审核函回复.............................................6

《审核函》问题1..............................................6

第二部分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1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12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2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

七、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发行人的业务.............................................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四、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7

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7

十七、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9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9

二十、结论性意见.............................................40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信维通信/公司

指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36/上市公司

信维有限指深圳市信维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本次发行指为

北京信维指信维创科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亚力盛指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

江苏信维指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艾利门特指深圳艾利门特科技有限公司信维微电子指深圳市信维微电子有限公司精信同丰指深圳市精信同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维仕科技指维仕科技有限公司维仕声学指深圳市维仕声学有限公司

伊高得指伊高得表面处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友维聚合指友维聚合(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聚永昶指江苏聚永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信维智能指深圳市信维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信维智能指江苏信维智能汽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信维感应指江苏信维感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益阳信维指信维通信(益阳)有限公司

安化信维指信维电子(安化)有限公司香港信维指香港信维有限公司

香港亚力盛指亚力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声学指香港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瑞典信维 指 Sunway Communication AB

美国信维 指 Sunway Communication Inc.韩国信维 指 Sunway Communication Korea CO.LTD日本信维指信维通信日本株式会社

越南信维 指 SUNWAY COMMUNICATION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SUNWAY COMMUNICATION MEXICO SOCIEDAD DE墨西哥信维指

RESPONSABLIDAD LIMITADA DE CAPITAL VARIABLE

新加坡信维 指 SINGAPORE SUNWAY COMMUNICATION PTE. LTD.台湾信维指香港信维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诺盈国际指诺盈国际有限公司阳光与路指江苏阳光与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北斗指绵阳北斗电子有限公司德清华莹指中电科技德清华莹电子有限公司

益阳电科指信维电子科技(益阳)有限公司信维投资指信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英杰指深圳市联合英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指《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指《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指《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律师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指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意见第18号》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编报规则12号》指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则》

《律师工作报告》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6]第0022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法律意见书》 指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6]

第0021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补充法律意见书指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

(一)》股发字[2026]第0021-1号)《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募集说明书》指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发行预案》指股票预案》

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指(天职业字[2024]32831号、天职业字[2025]19952号、天职业字[2026]21074号)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指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申港证券

天职国际会计师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报告期指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连续期间补充核查期间指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报告期各期末指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报告期期末指2025年12月31日市监局指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上表含义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含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可能会存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汇总不一致的情形,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6]第0021-1号

致: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信维通信的委托,担任信维通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6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28号)(以下简称“《审核函》”),以及发行人将补充上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及信息,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信维通信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信维通信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审核函回复

《审核函》问题1

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商业卫星通信器件及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射频器件及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芯片导热散热器件及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

项目一主要生产高频高速线缆及连接器、阵列天线及天线模组,项目达产年预计年营业收入为 949913.40 万元,年税后利润为 96942.17 万元。项目二主要生产 AI 智能终端天线及模组、LCP 传输线、天线及模组等产品,项目达产年预计年营业收入为

706669.06 万元,年税后利润为 91990.00 万元。项目三主要生产芯片导热 TIM 产品、芯片封装散热片等产品,项目达产年预计年营业收入为310478.43万元,年税后利润为47437.79万元。最近一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862506.76万元。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商业卫星通信领域,公司将在已实现批量供货的高频高速连接器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阵列天线及模组等新产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与公司既有业务相关的项目,不属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具体情况、与发行人现有产

品的区别和联系、预案披露时与募投项目相关产品收入实现情况等,说明是否涉及新产品、新业务,本次募投资金是否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2)结合募投项目核心技术来源及技术成熟度(包括是否自主研发、是否完成客户验证、是否实现规模化量产),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具备产业化实施条件,如未完成客户验证,进一步说明目前验证进展以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目标客户、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人竞争优势、现有产能利用情况、

客户验证情况、在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境外销售、采购,如涉及,请说明主要进、出口地区相关贸易政策对募投项目影响。(4)结合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相关关键参数与公司报告期内及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差异,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同时结合行业技术迭代周期、主要竞争对手技术路线及公司相关技术储备情况,说明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相关产品及技术是否可能存在无

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满足市场需求或被替代的风险。(5)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规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等,量化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4)(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结合募投项目核心技术来源及技术成熟度(包括是否自主研发、是否完成客户验证、是否实现规模化量产),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具备产业化实施条件,如未完成客户验证,进一步说明目前验证进展以及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共计3366项,拥有的境外专利共计35项。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在制造技术、核心工艺等方面与公司现有业务同源,公司具备相应技术积累,具体情况如下:

1、商业卫星通信器件及组件项目

商业卫星通信器件及组件项目的主要产品为阵列天线、阵列天线模组以及高频高

速线缆及连接器,相关产品的主要核心技术以及客户验证情况如下:

是否实现规模产品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技术来源化量产

通过 通过客户可靠ATF 工艺技术,高频性能材料极低射频损耗,组件性能带宽更宽、性能更优,能性测试验证、项阵列天线 A 自主研发

够减少传统阵列天线纯高频硬板生产层数,目投产后即可及制板难度,提升硬板的生产良率及制程不量产稳定,可实现天线组件产品轻量化,结构与阵列天线 B 自主研发 已量产

集成灵活的特点,成本低,易大规模量产阵列天线模组1、阵列天线模组系统方案设计;

自主研发已量产

A 2、大规模批量的生产制造体系及量产测试

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实现规模产品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技术来源化量产技术。

已小批量生产,通过两项关键核心技术,可提供定制化天线通过客户可靠

阵列天线模组 模组系统方案设计+ATF 天线自制+模组贴

自主研发性测试验证、项

B 片组装+整机量产测试,一站式解决方案,目投产后即可可实现以消费电子的产品交付理念来匹配量产终端大规模量产交付

1、定制化线材设计。满足户外等级,耐 UV,

性能满足 Cat5e 标准;

2、定制化户外高防水要求网络线缆。材料

高频高速线缆选型特殊,尺寸精度规格要求高,且定制化自主研发已量产

及连接器 IPX8 防水要求;

3、定制化自解锁连接器结构,可以在保证

互配插拔力的基础上,同时强脱实现连接器分离

上述产品中阵列天线 A、阵列天线模组 B 尚未量产,目前处于送样验证中,预计将在本次项目投产之前完成客户验证。

2、射频器件及组件项目

射频器件及组件项目的主要产品为毫米波雷达天线组件、AI 智能终端天线及模

组、LCP 传输线天线及模组、消费电子透明天线以及车载透明天线,相关产品的主要核心技术以及客户验证情况如下:

是否实现规模产品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技术来源化量产

1、精密模具和注塑:可满足精度在±

毫米波雷达天线组

0.03mm 以内,且不经整形平面度< 自主研发 已量产

0.2mm,对于间隙柱状销钉结构可实现

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实现规模产品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技术来源化量产

100%无困气;

2、纯化镀铜表面处理和保护工艺:实现膜

厚精度±0.5μm 控制,良率 98%以上;

3、全自动化组装焊接和性能检测系统,可

实现从上料、刷锡、组装、焊接到下料检

测全流程自动化,以及各检测工站信息上传 MES 追溯

自主开发 RF 性能测试系统,软硬件一体AI 智能终端天线及 化,自研射频切换模组最多可实现 1 出自主研发已量产

模组 32 通道的 S11、S21、隔离度、TDR 等测试,并保持数据上传 MES盲孔合金浆料填充及多层 LCP 高温一次

压合技术,可实现多层 LCP 电路制造,效率较传统工艺提升30%以上;内部各层

LCP 传输线天线及

电路可实现全盲孔任意层互联,有效提升自主研发已量产模组

布线密度及自由度;支持非对称叠构,支持传输线与天线一体化结构,天线与传输线之间 RF 信号损失可降低 5%左右通过客户可靠

性测试验证、消费电子透明天线自主研发

通过 Ultra-mesh 技术,能够实现透光率> 项目投产后即

90%,方阻小于 2Ω/sq,做到肉眼近距离 可量产

观看完全透明,给客户带来更好的视觉效通过客户可靠果同时也兼具更优异的天线性能性测试验证、车载透明天线自主研发项目投产后即可量产

上述产品中消费电子透明天线、车载透明天线尚未量产,目前处于送样验证中,预计将在本次项目投产之前完成客户验证。

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芯片导热散热器件及组件项目

芯片导热散热器件及组件项目的主要产品为散热片以及芯片导热 TIM 产品,相关产品的主要核心技术以及客户验证情况如下:

是否实现规产品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技术来源模化量产芯片封装散热片自主研发已量产(小尺寸)1、高清洁表面电镀工艺,能够达到极高的外观标准,电镀后的散热片表面具有很已完成小批高的清洁度;量生产,通过芯片封装散热片2、物理成型工艺,能够实现极高的平面客户可靠性自主研发(大尺寸)度要求,大尺寸散热片成品的平面度能够测试验证、项做到≤0.15mm 目投产后即可量产通过客户可

1、高导热复合材料体系配方,热阻≤0.03

芯片导热 TIM 产 靠性测试验

K·cm2/W; 自主研发

品证、项目投产

2、实现极细颗粒分散的混料工艺技术

后即可量产

上述产品中芯片封装散热片(大尺寸)、芯片导热 TIM 产品尚未量产,目前处于送样验证中,预计将在本次项目投产之前完成客户验证。

综上,公司具备募投项目相关的核心技术积累,相关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其中阵列天线 B、阵列天线模组 A、高频高速线缆及连接器、毫米波雷达天线组件、

AI 智能终端天线及模组、LCP 传输线天线及模组、芯片封装散热片(小尺寸)已实现量产。

未量产产品均属于定制化产品,公司在产品研发和生产工艺设计过程中需要深度介入客户终端产品方案,以满足客户后续进一步加工组装生产所需,因此从过往情况来看,客户产品定型后,公司从产品结构、性能等方面满足客户需求从而通过客户验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量产产品具备产业化实施条件,通过客户可靠性测试验证、项目投产后即可量产。

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在制造技术、核心工艺等方面与公司现有业务同源,公司具备相应技术积累,产品已实现批量供货或送样检测,认证工作推进顺利,本次募投项目具备产业化实施条件,客户验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和授权,亦未对原批准和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仍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

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

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不存在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及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填写的调查问卷及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商业卫星通信器件及组件项目、射频器件及组件项目、芯片导热散热器件及组件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也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对象及人数、发行价格、认购方式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

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前后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据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

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独立性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彭浩18850353319.48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彭浩,实际控制人仍为彭浩,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形未发生变化。

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包括天线及模组、无线充电模组及相关产品、EMI\EMC 器件、高精密连接器、声学器件、汽车互联产品、被动元件等。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二)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

要经营资质及许可情况。经核查,自前次信息披露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友维聚合持有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已取消外,发行人及其他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资质许可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设有10家境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香港信维、香港亚力盛、香港声学、美国信维、瑞典信维、日本信维、越南信

维、新加坡信维、墨西哥信维、韩国信维,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前述境外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不存在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72741.5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7.95%,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经对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被查封、冻结、设置担保等限制使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或者

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关联方情况。经核查,自前次信息披露

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关联方采购项目2025年度

德清华莹采购商品6854.03

益阳电科采购商品88.25

绵阳北斗采购商品1889.95

2.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关联方销售项目2025年度

益阳电科服务、模具等4429.22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3673.79

4.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12-31

应收账款益阳电科91.26

其他应收款益阳电科3186.18

(2)应付项目

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12-31

应付账款德清华莹1704.96

应付账款绵阳北斗1278.64

应付账款益阳电科0.13

长期应付款(注)解佑军5959.56

注:解佑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浩配偶的胞弟,该笔长期应付款为公司收购维仕科技股权的分期支付尾款。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回避

制度、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浩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前述承诺未发生变化。

(四)同业竞争情况及承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浩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前述承诺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未发生变化。

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专利权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境外专利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境内有效专利共计106项,具体如下: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ZL20242282 原始

1艾利门特一种烧结治具实用新型2024.11.20无

8507.8取得

ZL20231075 原始

2维仕声学微型扬声器发明2023.6.25无

0788.7取得

多音圈扬声器 ZL20231036 原始

3维仕声学发明2023.3.31无

单体1740.7取得

多音圈双面发 ZL20231037 原始

4维仕声学发明2023.3.31无

声扬声器单体9107.0取得

ZL20231089 原始

5维仕声学微型扬声器发明2023.7.20无

7771.4取得

ZL20211058 原始

6维仕声学一种扬声器发明2021.5.27无

7087.7取得

一种可调的磁

助推结构、制 ZL20221145 原始

7维仕声学发明2022.11.21无

造方法及发声5399.3取得系统

一种电子设备 ZL20231015 原始

8维仕声学发明2023.2.10无

用多功能支架1788.5取得

一种微型扬声 ZL20242306 原始

9维仕声学实用新型2024.12.11无

器1848.3取得

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一种微型扬声 ZL20242306 原始

10维仕声学实用新型2024.12.11无

器8769.5取得

ZL20242311 原始

11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2.16无

2444.2取得

一种微型扬声 ZL20242306 原始

12维仕声学实用新型2024.12.11无

器7182.2取得

ZL20242310 原始

13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2.16无

6478.0取得

一种微型扬声 ZL20242306 原始

14维仕声学实用新型2024.12.11无

器 7170.X 取得

ZL20242306 原始

15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2.11无

2005.5取得

一种微型扬声 ZL20242308 原始

16维仕声学实用新型2024.12.11无

器 0971.X 取得

ZL20242311 原始

17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2.16无

6655.3取得

ZL20242276 原始

18维仕声学扬声器模组实用新型2024.11.12无

2807.0取得

ZL20242276 原始

19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3651.8取得

一种扬声器单

ZL20242276 原始

20维仕声学体及扬声器模实用新型2024.11.12无

4508.0取得

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ZL20242276 原始

21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7133.3取得

ZL20242276 原始

22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1885.9取得

一种扬声器模 ZL20242213 原始

23维仕声学实用新型2024.8.29无

组6921.2取得

ZL20242276 原始

24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7745.2取得

ZL20242276 原始

25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4846.4取得

ZL20242276 原始

26维仕声学发声模组实用新型2024.11.12无

5452.0取得

ZL20242252 原始

27维仕声学一种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0.17无

3500.5取得

一种微型扬声 ZL20242276 原始

28维仕声学实用新型2024.11.12无

器5517.1取得

ZL20242275 原始

29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9673.7取得

ZL20242276 原始

30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4051.3取得

ZL20242251 原始

31维仕声学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0.17无

8368.9取得

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一种小中心频率比值的双通

ZL20231107 原始

32信维通信带滤波器的拓发明2023.8.24无

7521.2取得

扑结构及滤波器滤波器拓扑结

ZL20231129 原始

33信维通信构及三模宽双发明2023.9.28无

0559.8取得

通带滤波器一种高选择性

宽带带阻滤波 ZL20231116 原始

34信维通信发明2023.9.8无

器的拓扑结构3596.2取得及滤波器一种拓扑结构

ZL20231134 原始

35信维通信及宽带带阻滤发明2023.10.17无

1786.9取得

波器一种小型且高选择性宽带带

ZL20231115 原始

36信维通信阻滤波器的拓发明2023.9.6无

8432.0取得

扑结构及滤波器

一种滤波器以 ZL20231144 原始

37信维通信发明2023.10.31无

及通信设备0317.2取得

一种低通滤波 ZL20231124 原始

38信维通信发明2023.9.25无

器及通信设备8818.0取得一种拓扑结

ZL20231143 原始

39信维通信构、低通滤波发明2023.10.30无

5248.6取得

器及通信设备一种拓扑结

ZL20231124 原始

40信维通信构、带阻滤波发明2023.9.25无

5825.5取得

器及通信设备

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一种线宽调整

ZL20241122 原始

41信维通信方法和导电材发明2024.9.2无

2001.0取得

一种天线单元 ZL20241137 原始

42信维通信发明2024.9.29无

以及通信设备3165.3取得一种中空微球

碳化硅复合吸 ZL20241122 原始

43信维通信发明2024.9.2无

波材料的制备1999.2取得方法一种具有陷波特征的宽带带

ZL20242316 原始

44信维通信通滤波器的拓实用新型2024.12.19无

6763.1取得

扑结构及滤波器

一种天线及通 ZL20252029 原始

45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5.2.21无

信设备2424.3取得

一种超宽带天 ZL20252025 原始

46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5.2.17无

线及通信终端0970.0取得

一种天线以及 ZL20242332 原始

47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2.31无

滤波器1401.5取得

圆极化天线以 ZL20252025 原始

48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5.2.17无

及通信设备0489.1取得

一种天线及通 ZL20252025 原始

49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5.2.17无

信设备3775.3取得一种超宽带滤

ZL20252022 原始

50信维通信波器及通信设实用新型2025.2.12无

4748.3取得

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一种电子笔及 ZL20252025 原始

51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5.2.17无

电子设备组件0458.6取得

一种天线模块 ZL20242325 原始

52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2.25无

以及通信设备3819.7取得

一种天线以及 ZL20252025 原始

53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5.2.17无

可穿戴设备3688.8取得

ZL20242311 原始

54信维通信一种保护罩实用新型2024.12.16无

6767.9取得

一种超宽带天 ZL20252025 原始

55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5.2.17无

线及通信终端1056.8取得

一种屏蔽架以 ZL20242329 原始

56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2.16无

及电子设备9053.6取得

一种 MIMO 天 ZL20242314 原始

57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2.18无

线及通信装置8246.1取得

ZL20242310 原始

58信维通信一种屏蔽罩实用新型2024.12.16无

8361.6取得

ZL20242311 原始

59信维通信一种屏蔽罩实用新型2024.12.16无

3899.6取得

一种屏蔽架以 ZL20242312 原始

60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2.16无

及电子设备 2492.X 取得

拓扑结构、带

ZL20242310 原始

61信维通信通滤波器及通实用新型2024.12.16无

6607.6取得

信设备

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一种天线及通 ZL20242312 原始

62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2.16无

信设备0186.2取得一种拓扑结构

及高选择性的 ZL20242205 原始

63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8.22无

小型化宽带带1295.7取得通滤波器具有陷波特性

ZL20242247 原始

64信维通信的毫米波宽带实用新型2024.10.12无

3532.9取得

平面天线一种毫米波宽

ZL20242288 原始

65信维通信带平面全向天实用新型2024.11.25无

1634.4取得

线

一种 5G 全频

ZL20242286 原始

66信维通信段天线及终端实用新型2024.11.21无

9929.X 取得

设备一种拓扑结构

及高选择性的 ZL20242251 原始

67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16无

宽带带通滤波2069.4取得器

一种天线以及 ZL20242266 原始

68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31无

通信设备3199.8取得一种双通带滤

ZL20242277 原始

69信维通信波器及通信设实用新型2024.11.13无

7181.0取得

一种天线阵列 ZL20242282 原始

70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1.19无

以及通信设备3601.4取得

一种天线单元 ZL20242266 原始

71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31无

以及通信设备2493.7取得

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一种天线模组 ZL20242266 原始

72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31无

以及通信设备2655.7取得

一种电路板及 ZL20242277 原始

73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1.14无

电子设备7238.7取得

一种蚀刻设备 ZL20242258 原始

74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24无

及透明电极2067.2取得

一种天线单元 ZL20242266 原始

75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31无

以及通信设备4280.8取得

一拓扑结构、

ZL20242266 原始

76信维通信滤波器及通信实用新型2024.10.31无

1215.X 取得

设备一种拓扑结

构、宽双通带 ZL20242266 原始

77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31无

滤波器及通信1602.3取得设备

一种天线及通 ZL20242277 原始

78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1.13无

信设备4840.5取得一种拓扑结

ZL20242266 原始

79信维通信构、滤波器及实用新型2024.10.31无

4096.3取得

通信设备

一种屏蔽罩及 ZL20242258 原始

80信维通信实用新型2024.10.24无

PCB 模组 2868.9 取得

一种微型扬声 ZL20191117 原始

81维仕科技发明2019.11.27无

器 8089.X 取得

ZL20242306 原始

82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2.12无

2280.7取得

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ZL20242306 原始

83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2.12无

2411.1取得

ZL20242274 原始

84维仕科技一种麦拉组件实用新型2024.11.12无

4670.6取得

ZL20242275 原始

85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8744.1取得

ZL20242275 原始

86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6146.0取得

一种便携式

ZL20242190 原始

87 维仕科技 UV 胶路检查 实用新型 2024.8.7 无

6619.4取得

返修笔

ZL20242275 原始

88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6212.4取得

ZL20242274 原始

89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4694.1取得

ZL20242274 原始

90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4774.7取得

ZL20242275 原始

91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6377.1取得

ZL20242275 原始

92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6284.9取得

一种热熔网布 ZL20242275 原始

93维仕科技实用新型2024.11.12无

组件6385.6取得

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ZL20242275 原始

94维仕科技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11.12无

6277.9取得

一种防水扬声 ZL20242217 原始

95维仕科技实用新型2024.9.5无

器7706.7取得

ZL20242217 原始

96维仕科技一种发声单元实用新型2024.9.5无

4952.7取得

一种导通组件 ZL20221104 原始

97北京信维发明2022.8.29无

的制造方法 1164.X 取得一种无线充电

磁定位结构、 ZL20211008 原始

98江苏信维发明2021.1.22无

无线充电模组 8364.X 取得及无线充电器一种翻转机构

ZL20221119 原始

99江苏信维及自动生产设发明2022.9.29无

9778.0取得

备一种射频连接

ZL20242282 原始

100江苏信维组件以及通信实用新型2024.11.19无

2926.0取得

设备

一种手写笔的 ZL20242321 原始

101江苏信维实用新型2024.12.25无

无线充电支架9174.5取得一种包装托盘

ZL20242322 原始

102江苏信维及无线充电模实用新型2024.12.25无

3820.5取得

一种天线组及 ZL20252025 原始

103江苏信维实用新型2025.2.17无

通信设备0265.0取得

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权利序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方式限制

一种连接器及 ZL20242257 原始

104江苏信维实用新型2024.10.24无

电子设备6620.1取得

ZL20253004 原始

105江苏信维无线充电设备外观设计2025.1.21无

0786.9取得

江苏信维 一种天线及医 ZL20252028 原始

106实用新型2025.2.21无

北京信维疗设备9499.6取得

(三)商标权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境内外注册商标均未发生变化。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五)作品著作权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六)物业租赁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物业的有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前次信息披露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境外物业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境内主要

物业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用途面积租赁期限

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儒林产业园内三期

江苏金东投资江苏信维2022.6.1-

1标准厂房1#、2#、工业18584.66

发展有限公司感应2027.5.30

3#厂房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迈大实业(上2026.4.25-

2信维通信南路2633弄1号1办公288.00

海)有限公司2029.3.24

楼 A1 单元上海市浦东新区沪迈大实业(上江苏信维2026.1.25-

3南路2633弄1号9办公234.09

海)有限公司智能2029.3.24

楼 C 单元益阳东创投资益阳高新区东部产

2021.1.1-

4建设有限责任维仕科技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厂房28825.00

2030.12.31

公司配套用房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461号(原

539号)万丰西部

深圳市新桥万

工业区内 B 栋厂 2021.4.1-

5丰股份合作公艾利门特工业11483.00

房、C 栋宿舍第二 2026.10.31司

至三层及 D 栋宿舍

第二层201房至

210房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465号深圳市沙井蚝蚝一西部科技园

厂房、宿2025.6.16-

6 一股份合作公 艾利门特 A3 厂房 B3 宿舍及 11193.43

舍2028.6.30司配套用房(含发电机房、门卫室、贵

宾楼)深圳市沙井蚝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厂房、宿2021.11.1-

7一股份合作公艾利门特街道南环路467号9394.70

舍2026.10.31

司厂房、宿舍及附属

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配套用房深圳市沙井蚝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2024.10.1-

8一股份合作公维仕声学街道西环路1013厂房11679.60

2028.9.30

司 号 C 栋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461号(原深圳市新桥万539号)万丰西部

2021.4.1-

9丰股份合作公维仕声学工业区内办公楼、工业13379.00

2026.10.31

司 A 栋宿舍第五至六

层及 C 栋宿舍第四至六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461号(原深圳市新桥万

539号)万丰西部2021.4.1-

10丰股份合作公信维通信工业39294.00

工业区内部分厂2026.10.31司

房、宿舍及附属建筑物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深圳市沙井蚝街道南环路西部蚝

厂房、宿2023.10.1-

11 一股份合作公 信维通信 一科技工业园 A5 38648.84

舍2028.9.30

司 厂房、B9 栋宿舍(部分)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深圳市沙井蚝街道西环路1013

厂房、宿2024.10.1-

12 一股份合作公 信维通信 号 A、B 栋厂房 55231.15

舍2028.9.30

司(含宿舍及配套用房)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圳市全升昌街道步涌同富裕工2024.4.1-

13伊高得工业2595.00

实业有限公司 业园 A-3 区厂房_ 2026.6.30二楼2车间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圳市恒荣昌2023.4.1-

14伊高得街道共和社区第二工业7055.00

实业有限公司2027.12.31

工业区 A 区第一栋

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层厂房、第八栋

宿舍的第2-5层、

第八栋宿舍第1层的3间铺位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深圳市南山区科丰深圳市特发信

路2号特发信息港2025.1.1-

15息股份有限公信维通信科研办公2443.56

A 栋 1 层北 101- 2026.12.31司

110、2层整层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社区珠光深圳市瑞丰创

路珠光创新科技园2026.1.1-

16新产业园投资信维通信研发410.00

2栋2026.12.31

管理有限公司

103/105/107/109的

房屋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除房产以外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

(八)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自建、购买、自主研发、租赁等

方式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权利行使受限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

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要供应商通常采用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的基本采购交易框架,包括对账方式、交货方式、订单方式、账期等。亦存在与供应商直接在订单中约定交付、结算方式等核心要素的情况。发行人通常以订单的方式向供应商提出具体采购产品的类别、数量、金额等需求。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通常采用签订销售框架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交易的基本框架,包括质量保证、交付方式等,亦存在与客户直接在订单中约定交付、结算方式等核心要素的情况。

具体的供货需求通常以订单或销售预测的方式确认。

3.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且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借款金额借款人贷款人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期限担保情况号(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并购贷款合同》

信维通2023.9.14-1有限公司深圳(编号为:48000.00无信2028.8.20分行 755HT2023279530)《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编信维通中国进出口银2024.6.25-

2号为:10000.00无

信行深圳分行2026.6.25

HETO202000015202

40600000025)《流动资金借款合2024.10.2中国工商银行信维通同》(编号为:3-

3股份有限公司19500.00无

信0400000018-2024年2027.10.1深圳新沙分行(新沙)字01374号)6《流动资金借款合中国银行股份信维通同》(编号为:2025.3.24-

4有限公司深圳9555.22无

信2025圳中银永司借2028.3.24福永支行

字第000250号)

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借款金额借款人贷款人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期限担保情况号(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中国工商银行信维通同》(编号为:2025.4.29-

5股份有限公司21250.00无

信0400000018-2025年2028.4.10深圳新沙分行(新沙)字00525号)《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中国农业银行信维通?借款合同》(编2025.5.16-

6股份有限公司31680.00无

信2028.5.15

深圳光明银行号为:

81010120250015702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中国农业银行信维通购/增持借款合同》2025.5.28-

7股份有限公司3150.00无

信(编号为:2028.5.27深圳光明银行

81010120250016675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信维通国家开发银行2025.8.27-8同》(编号为:10000.00无信深圳市分行2028.6.27

44302025011000038

61号)

信维通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开发银行人及主合同民币资金借款合

信维通国家开发银行2025.8.28-贷款项目9同》(编号为:94000.00信深圳市分行2032.8.28形成的地

44302025011000038

上建筑物

84号)

提供抵押

(不动产号:粤

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借款金额借款人贷款人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期限担保情况号(万元)

<2024>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306089

号)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形,亦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章程未发生变化。

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四、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即董事

9名,分别为彭浩、周进军、单莉莉、虞成城、彭宇斐、刘辛男、李天明、李莉、夏俊;其中,彭浩为董事长,虞成城为职工代表董事,李天明、李莉、夏俊为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5名,彭浩为总经理,卢信为董事会秘书,周进军、缪祥如为副总经理,刘辛男为财务负责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项计税依据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13%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7%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2%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15%、25%、16.5%、33.84%、29.84%

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税务合规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官方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查询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有权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有权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四)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3年、2024年、2025年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分别为15067.76万元,

18115.25万元,6431.45万元,该等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运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已取得的备案、环评、节能审查、用地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且发行

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前次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末使用完毕。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涉案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重大诉讼、仲裁,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无违法违规证

明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检察网、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康晓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胡莹莹

_____________肖雅婷

_____________年月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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