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9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5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 1013 号 A 栋一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已于 2026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闫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6756863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3811631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3757007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4人,代表股份 2230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179190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929%;现场出席股东彭浩先生为关联股东,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7 人,代表股份 4387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1 人,代表股份 43960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人,代表股份 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87 人,代表股份 4387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6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10%;反对82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88%;弃权 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028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95%;反对 82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9%;弃权 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6%。
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彭浩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178866014股,已计入本次会议出席股份总数,因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闫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