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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36证券简称:信维通信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 2号特发信息港 A 栋北区 2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于2025年6月

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1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9人,代表股份257240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78%(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5100031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850373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6人,代表股份

68736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8人,代表股份68737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6人,代表股份

68736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993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3%;

反对1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0%;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90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60%;反对11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178%;弃权6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44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3%;

反对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2%;弃权

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4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89%;反对1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08%;弃权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7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83%;

反对11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1%;弃权

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6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02%;反对11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407%;弃权1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1%。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57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22%;

反对1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弃权

1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47%。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3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74%;反对12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04%;弃权1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4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9%;

反对13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6%;弃权

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4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89%;反对134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522%;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8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4%;

反对130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6%;弃权

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82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35%;反对130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920%;弃权1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

4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62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3%;

反对11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2%;弃权

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53%;反对1196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409%;弃权1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84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8%;

反对1222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3%;弃权

1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4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7%;反对1222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89%;弃权1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钟学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5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6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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