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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3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06号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表决通过。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23日14时45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号的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国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

参加会议表决,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3人(其中有2名股东共同委托1名代理人现场参会),代表公司114名股东,代表股份合计

104809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532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其中有2名股东共同委托1名代理人参会),代表公司9名股东,所代表股份共计99716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583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人,代表股份509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49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0人,代表股份13624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92%。其中现场出席5人,代表股份8531800股;

通过网络投票105人,代表股份5092886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了拟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5项,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229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926%;反对152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65%;

弃权5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044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4038%;反对15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2047%;弃权5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15%。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216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802%;反对15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89%;

弃权5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031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3084%;反对15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001%;弃权5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15%。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3216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802%;反对151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455%;

弃权77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031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3084%;反对1515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1197%;弃权7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19%。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3198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630%;反对1545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50%;

弃权6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01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1766%;反对1545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469%;弃权64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65%。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0317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399%;反对1606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25%;

弃权28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98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990%;反对1606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7893%;弃权28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袁华之王文全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侯胜杰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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