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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完善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4-2026年):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

环境及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合理、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且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或

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其他利润分配方式。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收购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收购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5000万元。

(五)现金分配的比例、期间间隔及差异化政策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不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社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九)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以及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法律法规视同现金分红的情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包括法律法规视同现金分红的情形)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负,且实行现金分红会影响到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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