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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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月晨光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5年9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2晨光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下午14:40在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晨光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9:15至
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5年9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177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4%。
3晨光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326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0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61人,代表公司股份14650364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58%。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见证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总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729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59%;
反对6708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92%;弃权6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4晨光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6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790%;反对6708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540%;弃权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070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2%;
反对5433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8%;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841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275%;反对543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24%;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1%。
3.00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股东卢庆国先生持有公司98196051股,因其属于本议案关联方,进行了回避,其他出席会议与本议案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307593股)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8114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5%;
反对1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7%;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45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94%;反对1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7%;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9%。
4.00关于增加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358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5晨光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93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17%;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自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陈永学
经办律师(签字):
申笑冬苏丹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