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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38证券简称:晨光生物公告编号:2025—106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又于2025年9月30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庆国先生主持,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0日下午14:4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61人,代表公司股份

14650364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5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3933833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2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0717750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54%;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54人,代表公司股份3932613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04%。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729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59%;

反对67087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92%;弃权6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563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790%;反对6708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540%;弃权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070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2%;

反对54335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8%;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841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275%;反对543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24%;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股东卢庆国先生持有公司98196051股,因其属于本议案关联方,进行了回避,其他出席会议与本议案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307593股)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同意481145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5%;

反对1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7%;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45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94%;反对1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7%;弃权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3587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193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17%;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51%;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2%。

(注:以上各议案表决结果中比例分项数与合计数尾数差系小数位四舍五入影响)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申笑冬、苏丹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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