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G20250580-1号
致: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
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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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1.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4月2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szse.cn)刊登了《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503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由董事刘航先生主持。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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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082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27%。
经查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2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1%;反对12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5%;
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同意13328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0%;反对12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8%;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2%。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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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3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8%;反对124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1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5%;反对124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0%;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29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1%;反对12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
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9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2%;反对12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3%;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3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8%;反对12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0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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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3%;反对12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3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8%;反对12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
弃权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0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3%;反对12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弃权2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9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1%;反对26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1%;
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90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59%;反对26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9%;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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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922%;反对271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3%;
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184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22%;反对271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3%;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8.1提名王洪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66119696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19496股。
根据表决结果,王洪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2提名连民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66094406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94206股。
根据表决结果,连民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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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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